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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国企业十大落马高管之敬克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2日 18:41 《法人》

  上榜人物:敬克文

  离职前岗位:四川绵阳燃气集团董事长

  上榜理由:

  身为并不算太知名的四川绵阳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略带书生气质的敬克文留给我们一个争议颇多的背影。作为被追究刑责的首家燃气改制试点企业老总,敬克文案在“燃气企业改制”、“政府与企业关系”以及“领导者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相当的标本意义。

  2007年11月20日,原四川绵阳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敬克文“滥用职权”案开始二审。包括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在内的多位重要证人专程前往四川当庭作证。

  这是一起在国内燃气行业引起轩然大波的案件。敬克文成为因天然气管网建设费收取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而该案罪名也颇具争议,许多人认为:“滥用职权”罪名背后凸显了政府与企业利益博弈以及法规缺失的痕迹。

  管网费之争

  早在1992年,刚上任绵阳燃气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敬克文就改变了企业过去单一经营煤炭的模式,开始把开发天然气作为龙头产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天然气业务已初具规模。

  1994年,为了加快公用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确定23家市政公用企业为建设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单位的通知》,该通知列出的燃气企业共有7家,绵阳燃气集团公司排在首位。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绵阳市有关部门先后对绵阳燃气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公司进行了两次改制,以产权转让方式新组建了股份制企业——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职工集体持股会、职工合股基金会。而敬克文则兼任集团公司和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两次改制为敬克文的获罪埋下了祸根。”相关人士表示。因为改制前,天然气管道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天然气管网建设费由集团公司收取。改制后,随着天然气供气和管网工程业务归入有限公司,该项费用改由有限公司收取。

  而绵阳市政府相关部门认为:集团公司虽经1994年、1998年两次产权转让,但其性质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两次产权转让后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中,集团公司为参股企业。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批文,管网建设费应当由集团公司收取,用于城市燃气主干网建设。而敬克文却滥用职权,在产权转让后又无偿将集团公司6000余万元国有资产转入有限公司,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敬克文案启示

  敬克文获罪的消息引起了行业的极大震动。“该案暴露出在燃气类公用市政企业改革中,如何认定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和性质的问题。”业内人士表示。

  我国各地燃气管网建设费收取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一直延续至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城市正在大力建设燃气管网和改造旧有管道,特别是改变上游供气和调峰能力,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燃气企业为满足安全供气,均收取燃气管网建设费,费用收取后用于燃气管网建设、维护、更新,以及燃气价格的补偿。

  早在1998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清理行政性收费项目。燃气行业的燃气管网建设费收取也由行政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收费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一般由财政部门收取改为由燃气企业收取。

  敬克文既是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又是改制的股份制企业的负责人。这种企业改制不彻底落下的“病根”也许直接导致了敬的“权力滥用”。

  在许多人眼里,敬克文算得上是一个能人,他不仅白手起家,让一家破败的企业起死回生,而且书写了一个行业的神话——把一家靠经营蜂窝煤、年产值仅为300余万元的企业,发展成拥有总资产6亿元、营业收入4亿元的国家二级企业。

  点评:

  管网资产的界定不单是资产归属,还涉及燃气价格及长期的利益分配。需要国家及地方各监管部门多方协调,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法规,并对管网资产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才能避免更多“敬克文”的出现。(本刊记者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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