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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配合物权法 央行推进征信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05:30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张明扬

  在《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部法律正式颁布后,央行顺势全面“配套”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近日召开的2007年央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央行将抓紧制订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规章,同时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建设,推动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民间借贷等法律制度建设。

  3月29-30日,央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推进金融法治建设成为本次会议的最大焦点。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央行已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速

  事实上,尽管近几年央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方面倾力而为,但《存款保险条例》却是盘桓数年而不得出,其中最大的原因正是作为“根本大法”的《企业破产法》的迟迟未出台。

  据统计,自1998年至2003年以来,中国有300多家金融机构被关闭破产,兑付自然人的债务超过1700亿元。如果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可节约资金500多亿元。

  为避免道德风险,保险限额的确定一般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最高赔付限额将是央行制订该制度中的一大重要考量。

  央行在去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就曾表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征信条例助推《物权法》

  与存款保险制度类似的是,征信管理条例也是一部迟到多年的规章,而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出台,则为该条例的制订解决了法理上的主要障碍。

  事实上,该条例主要内容就是规范“谁来征信、如何征信、谁来监督”等有关问题。其中个人信用服务是评价某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兑现承诺的主观可能和客观能力。通俗地讲就是为个人信用打分,然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报告决定给这个人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事实上,目前银行在无法全面掌握贷款人信用的情况下,只能逐个审查贷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需要付出相当高的零售业务经营成本。

  商业银行缺少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的技术手段,成为了制约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瓶颈。有消息称,征信机构可能是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拥有一定规模的数据库,并且要经常更新。设立征信机构除依据《公司法》有关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资金实力,在从事个人信用征集与企业征信方面,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前者要求更高。

  为金融控股公司“正名”

  “我们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刘士余在会上强调,从而在实质上拉开了金融控股公司“正名”的序幕。

  尽管平安集团、中信集团等寥寥数家企业实质上已有金融控股公司之实,诸多的金融机构也正以此为目标运筹帷幄,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实质上处于“有实无名”的状态。

  “建立和完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监管规则,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刘士余还表示,要从提升民族金融业综合

竞争力的高度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央行职能的需要出发,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建设规划,促进各类金融企业、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相关链接: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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