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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非法用工提醒完善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01:59 第一财经日报

  4月3日,全国总工会就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企业存在违法用工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认为“设立在广州市的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没有按照广东省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广东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法支付职工的工资。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全国总工会表示,要督促这两家企业主动进行整改,使企业纠正违法行为,补发员工的工资。

  全国总工会上述的公开表态,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纠纷无疑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为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有望在本月进行三审并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增加有关条款,将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利于保护员工合法利益的条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文件中。这样做既体现了立法者的初衷,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丰富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在现实中,一些外资企业特别是外资服务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与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由劳务输出机构派遣员工。这样做既可以规避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也可以灵活使用员工,降低企业的工资成本。在我国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已经有不少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除了规范劳动合同之外,还应当规定劳务合同、雇佣合同,防止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规避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

  我国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着重规范用工单位内部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不应排除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劳务合同条款,而应该针对企业用工中存在的纠纷,制定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范。

  法律文件必须服从于实践需要,如果为了追求法律文件的纯粹性,而无视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法律文件颁布之时,也就是法律落伍之日。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尚未最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有关法律文件的最后文本没有见诸报端,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能否对广州的

麦当劳
肯德基
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人们尚需拭目以待。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制定法律规范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能要求法律文件面面俱到,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抱着理性的态度,逐渐完善法律体系。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问题就在于,我国社会转型已经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许许多多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如果我们墨守成规,或者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那么,人们就会对法律感到失望,就会抱怨国家权力机关。所以,在一个法律文件中针对现实生活中类似的社会关系制定法律规范,不是盲目迁就现实,而是实事求是,是一种诚心诚意解决问题的立法态度。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俗地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双方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通过劳务输出机构协商劳务价格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劳务输出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经常性地出现在服务行业。如果合同中没有保护员工的条款,或者合同履行损害了员工的利益,那么,劳务输出机构首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外资企业恰恰是利用我国合同相关制度,逃避了自己的法定义务。然而,国家机关不能仅仅以劳务输出机构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由,强化劳务输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而应该制定更加严密的法律规范,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劳动量忽高忽低,用人时间忽长忽短,那么选择采用劳务合同确定员工的权利义务可能非常合算。但是,劳务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不得违反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以劳务合同条款规避国家现行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那么,服务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能够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入相应的条款,哪怕是授权性或援引性的条款,对于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在最后修订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应当要注意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类交叉性问题,在强调劳动合同主体性的同时,对涉及到的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作出概括性的规定,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损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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