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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零业绩被拒付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 07:19 新京报

  一公司“不完成任务不给工资”规定被法院认定违反劳动法,员工拿到全额工资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萧萧)一个月的试用内,推销员小张因为业绩为零,公司没有发给其一分钱的工资。昨日,经宣武法院认定,该公司“不完成任务不给工资”的制度违反劳动法,不具法律效力。小张拿到了全额工资。

  推销员试用期零业绩

  2006年8月7日,小张应聘到东万设备公司,并与后者签订了“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协议。协议约定:小张应聘任润滑油的销售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奖金在公司所派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每桶提取10元。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每月结款10桶润滑油,公司有权给予处罚或者不发试用期基本工资。

  小张称,他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便开始上班,但是由于任职期间他未能推销出

润滑油,公司拒绝向其支付工资。

  9月18日,小张申请辞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协议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但东万设备公司不服,将仲裁委员会告上法庭。

  庭审中,东万设备公司提供了2006年8月至9月的考勤簿,称小张仅出勤16天,对其空白记录日期的实际活动,公司不能确定,并且坚持不完成任务不能给付工资,要求撤销裁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东万设备公司“试用员工工资、奖金制度”的协议中,“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故该条款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东万设备公司应按协议约定1000元/月的标准向小张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

  对于其考勤记录中的空白,法院认为是该公司记录不完整,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在空白日期从事了与工作无关的事。故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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