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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被控两年后起诉撤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 08:05 新京报

  中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私分200万国有资产发奖金,检方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因涉嫌私分200万国有资产为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原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永安,从2004年6月开始接受司法调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方以此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前日,一中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被诉:涉嫌私分200万国有资产

  此前检方起诉称,王永安在1998年1月,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经集体决定,将中机公司国有资产200万元人民币私分,用于为该公司及下属中机东源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奖金。

  检方认为,王永安的行为已经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4年6月16日,59岁的王永安被检方取保候审,2005年4月和2006年4月,两次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发放的奖金是合法利润

  王永安的辩护人认为,这200万元系中机公司自身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合法利润,非国家对中机公司的投资或投资收益,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资产。另外,公司发放奖金所依据的《奖惩办法》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发放奖金也经过公司中层干部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奖金发放的具体范围和数字是由人事处和财务处完成的,王永安没有事先进行任何指示。这些全部有证人证言来证明,足以认定王永安没有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更没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昨日,王永安的律师表示,在法定的5天期限内,若王永安本人不上诉,检方又无新的证据和事实,该裁定便生效。

  王永安本人表示,这份裁定意味着他是无罪的。

  -说法

  证据不足或无法定罪时可撤回起诉

  法学专家介绍撤回起诉相关规定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王永安被控两年后,经一中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昨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以撤回起诉。但是撤回起诉不排除检察机关找到新证据,重新起诉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一审法院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黄新华称,通俗地讲,一般只有在定性不对、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情况下,检察院才会撤回起诉,否则,法院只能宣告无罪。若只是一般的证据不足,不涉及定性问题,则由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黄新华说,由于检察机关还有重新起诉的可能,所以当事人将处于一个“悬疑”的无罪状态。相对法院宣告无罪、当事人彻底解脱,撤回起诉不符合“及时审判”的精神,也不会涉及国家赔偿,所以学术界也一直对此有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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