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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激励不宜激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13:45 上海国资

  《上海国资》记者 刘虹

  实施股权激励尤其要强调完善绩效考核,这是激励的基础和前提

  宝钢成为首家正式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央企上市公司,方案一出台即备受业界关注,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而国资委相关人士关于不会因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太少而放宽限制的表态,也传达出了这样的信号:国资委对股权激励虽开闸但还是谨慎从事。

  在2006年12月8日的“中证·亚商中国上市公司发展力”高峰论坛上,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表示,推行股权激励应“温和”一点,不能太激进。试行办法的出台显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加快和深化,显示了制度创新有所突破。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性强,目前推出的还只是“试行”办法,对股权激励在制度上有了一些明确的界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给予耐心。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首要条件就是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占1/3以上,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且内控制度和业绩考核体系健全等。

  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汪洪涛表示,满足这一规定的上市公司比例非常少,绝大部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必须改组现有的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等,否则股权激励便无从谈起。无论是在办法出台前已经做了方案的,还是在办法出台之后准备试水的公司,都不能急于求成。

  业绩考核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另一个关键制约因素。王忠明指出,实施股权激励尤其要强调完善绩效考核,这是激励的基础和前提。

  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始终是个难点。国资委将严格审核激励计划中的考核条件,防止股权激励变成控股公司内部人自我激励,变成瓜分国有资产的“免费午餐”。王忠明指出,市场是真正的监管者,国有上市公司应该接受市场“货币投票”监督。

  2006年10月《试行办法》出台以来,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如何保证激励的合理和科学,操作细节仍需探索和完善。王忠明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中的股东话语权问题,比如在何种情况下不给高管激励,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建议上市公司停止激励。

  也有不少人对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提出了一些质疑,某些行业的大型国企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高额利润,其中固然有高管的努力,但是这些“优秀答卷”也许更多得益于资源的垄断性。更有人提出,不少国有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与高管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

  东方明珠副总裁孙文秋在“中证·亚商中国上市公司发展力”高峰论坛上提出了这样的困惑,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增长主要来自国有股东的资产注入,该如何确定高管的价值。类似的问题解决不好,也必将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

  还有激励方式的选择问题。目前试行办法的规定中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副主任、首席研究员谭华杰指出,从国外趋势看,近年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呈上升趋势,股票期权计划呈下降趋势。

  谭华杰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存在一系列难以回避的问题,在我国尤其明显。例如在新的会计制度下,股票期权需要计提管理费用;我国没有对股票期权的鼓励性税收优惠,需要在行权的瞬间支付一般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需要高管支付巨额行权资金、并承担财务成本,在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存在上市公司变相或间接提供信贷或担保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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