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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土地增值税征收曲折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孙荣飞

  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属于地方税种之一的土地增值税就经历了紧—松—紧的曲折过程,而其松紧的背后又和宏观经济形势紧密相连。

  1992年国家实行房改后, 1993年大量商品房进入市场。当时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5年,财政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1993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过程中的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述规定一直延续至今,并成为此次国税总局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主要依据。

  但土地增值税开征的第一年,即1994年,该项税收全国统计数字为0,随后的1995年全国也仅有0.3亿元,和当时全国近6000亿元的总税收形成了鲜明对比。

  1995和1996年,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国税总局加大了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衔接力度。

  1995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台了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严格规定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

  1996年,国税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尽快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等准备工作,为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征税资料。

  同年,国税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征税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

  但这一措施随后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1996年的全国土地增值税也只有1.1亿元,不到当年全国总税收的七千分之一。

  1996年以后,中国宏观经济开始出现相对萧条。为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1999年,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通知,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999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又下发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将已经于1998年底到期的相关房地产转让中免除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00年底。

  到2001、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重新开始高涨。国税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并批驳了土地增值税要停征的说法,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的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但这一规定也为后来的各地低水平预征留出了余地。通知规定,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2005年

房价出现持续高涨,当年年中,国税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

  最近一年多以来,全国开始陆续恢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但大部分地区仅按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3%的比例进行预征,其额度微不足道。截至2006年,全国征收土地增值税231.3亿元,而当年全国总税收则达到了3.76万亿,占比不足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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