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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地下钱庄洗钱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09:30 法制日报

  审议实录

  本报记者 陈丽平

  反洗钱机构开展调查将如何面对目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对客户保密的原则?通过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渠道洗钱,怎样预防和监控?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不久前分组审议反洗钱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就此纷纷提出问题和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对客户保密的原则,与反洗钱法草案有关规定不太衔接。”

  ———赵鹏代表

  列席会议的全国

人大代表赵鹏说,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对客户保密的原则与
反洗钱
法草案有关规定不太衔接。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有保密义务。而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调查部门有权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也有权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但是这里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权查询单位或个人的存款,也没有明确调查的对象到底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客户。即便认为这个规定是有权查询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但如果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如果接受信息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不是法律规定可以查询存款的部门,那么银行如果向其提供客户存款信息的话,与商业银行法对客户存款要保密的原则就有矛盾。所以应认真研究,使法律之间衔接得更好一些。

  “应对通过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洗钱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李明豫委员

  吴基传委员说,洗钱犯罪比较复杂。草案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首先要对信息和情况进行监控和调查,在没有犯罪、没有确定是洗钱之前,就要做一些工作,进行预防、监控。但是,如何在没有确定是反洗钱之前就实施监控,有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比如大额交易,不能说所有的大额交易都是洗钱。在经济往来中,有许多大额交易行为,有合法的大额交易,有洗钱的大额交易,如何确定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建议在法律中明确。

  李明豫委员说,通过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渠道洗钱,怎样预防和监控,草案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有群众举报说某个单位,表面上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但是实际上是在做地下钱庄,在这种情况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对这个单位进行调查,法律只规定了他有权向金融机构或特定的非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的交易活动,对其他单位不能调查核实。近年来,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钱也是不少的,随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防范洗钱的制度越来越严以后,通过这个渠道洗钱出去的可能性更大。草案应当有针对这种渠道洗钱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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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常见的几种洗钱方式

  (一)利用金融机构

  1.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所得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

  2.通过

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由于证券市场交易频繁、交易量大,可以使洗钱犯罪所得的性质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一些洗钱者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在保险市场,一些洗钱者常常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的方式低价赎回来洗钱。

  3.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在A国街头出售毒品得来的现金被走私到B国,洗钱者将这些现金提供给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所向洗钱者提供向A国或B国银行开立的现金支票。然后,洗钱者以这些票据在C国开立银行账户,随后该笔资金被转入犯罪分子需要的国家。

  4.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洗钱者通过不断转移一些小额资金以避免超过所在国政府的交易报告限额。

  5.信贷回收。洗钱者利用非法资金作抵押(如存款单、证券等)取得完全合法的银行贷款,然后再利用这些贷款购买不动产、企业或者其他资产。

  6.利用期货、期权洗钱。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行为都是以期货经纪人的名义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并不要求经纪人对客户的资金来源作出说明,犯罪分子通过期货经纪人将犯罪收入投入期货市场,能够有效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和犯罪收入的来源。

  (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

  1.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

  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

  3.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

  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

  (五)其他洗钱方式

  1.走私。

  2.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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