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机构该怎样亮剑登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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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3:13 法制日报 | |||||||||
审议实录 本报记者 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反洗钱法草案。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并对反洗钱信息中心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也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因此,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就进一步完善草案关于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其职责、权利、义务是什么?希望加以明确。” ———王涛委员 “建立反洗钱信息中心确实很重要,可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慧珠认为。 王涛委员提出,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三部分组成。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反洗钱信息中心开展工作,但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还是单独的一个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其职责、权利、义务是什么?希望加以明确。如有可能,建议在草案附则中注明,这样便于这个中心开展工作。 王学萍委员也认为,草案对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性质规定得不太明确。草案设定的信息中心的职能,有的不应当由信息中心来承担,应该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如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分析结论等,这些应该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议明确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性质,到底是内设机构还是独立的法人。另外,按照通常的理解,“中心”是服务机构。建议反洗钱信息中心的名称改一改,改成反洗钱局,它是名正言顺执行这部法律的单位。 “草案没有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法律责任,对此应作出规定。” ———黄康生委员 黄康生委员则提出,草案规定了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职责,但是对信息中心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交给信息中心后,信息中心该移送的不移送,该分析的不分析,或者有的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泄露了机密,怎么办?要在法律责任中对此作出规定,加以约束。 相关链接 什么是洗钱? “洗钱”一词的原意就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反洗钱法草案所讲的“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一般具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对象特定及国际化等特征: 第一,洗钱方式的多样性。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第二,洗钱过程的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来洗钱。 第三,洗钱对象的特定性。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联,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一般来说,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 第四,洗钱活动的国际性。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