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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亮相 新合伙企业法疏解合伙困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11:4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杜艳 北京报道

  钱包鼓鼓的民营投资者是不是只能对高风险投资望而却步?既想投资又想锁定风险怎么办?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如何找到完美的资金和专业技能的结合?——正在修订中的《合伙企业法》力图回答好这些问题。

  4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严义埙,受财经委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在普通合伙形式之外,增添了有限合伙及有限责任合伙,并明确法人可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投资者无须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以合伙形式获取收益。

  合伙之困

  该草案的修订工作起于2004年2月。当时,合伙企业法在实施7年后,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新的经济发展需要。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绍说:“依据现行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有两大鲜明的特点。一是至少有两个人以上投资,二是必须有一个以上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正是后一个特点,成为限制我国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因之一。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当企业进行债务清偿时,企业财产不足的部分用合伙人自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这让不少民营资本望而却步,导致中国风险投资主要以国资为主。而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中,有限合伙制公司约占80%,它成为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无限连带责任”的硬约束下,中国合伙企业数量近年不断萎缩。

  人大财经委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底,中国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共有5.4万家,连同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6.7万家,共计12.1万家,这一规模与公司制企业相去甚远。

  而即使有限的以合伙制形式存在的机构,业内人士指出“真正符合合伙企业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很少”,不少以合伙人形式组成的实体,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

  “比如,现在的很多律师事务所,虽然采用合伙人制,但并不是合伙企业,对于这类机构的性质界定现在尚不清晰。”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指出,而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对于专业服务机构,相对于成立公司,采用合伙形式更具优越性。

  他们认为,对专业服务机构来说,最有意义的不是资金而是专业技能,如果按照公司法实行按股分红,显然抹杀了专业技能的贡献。但目前,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主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亮点

  针对种种新问题,这次提交的草案中,进行了四大方面的修订,即增添了有限合伙及有限责任合伙,设立了合伙企业破产规定,并明确法人可参与合伙。所谓有限合伙是指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共同组成的合伙。

  这是应风险投资等发展需要而迫切进行的调整。风险投资的常用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即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起来。

  目前,虽然一些省市,如北京、杭州、深圳等,为了发展风险投资,在有限合伙方面做了一些地方规定,但往往由于和法律相悖而无法执行。

  与风险投资境遇类似,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则迫切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法律安排。

  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这种制度将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而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等4大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对于采用合伙制度的企业,现行的法律对于法人可参与合伙并不明确。而其设立条件中“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的参与。

  因此,草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一规定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条款是衔接的。

  除此之外,草案在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亦增加了破产条款。认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予以破产”,其破产适用于破产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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