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3条推职务发明合同约定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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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 06:36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胥会云 发自上海 在下月即将发布的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3条”意见中,上海市将推行职务发明的合同约定原则,加大对发明人的奖酬力度,切实保障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利益。“23条”是基于2003年7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来的,该意见共23条,故称“23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兴表示,要解决创新的源头问题,就要调动创新者的积极性。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发明的权属问题。而根据现行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按照国际惯例,职务发明的产权一般归属发明者,企业仅有使用权。因此,国外的原创发明中,职务发明的比例,要远高于非职务发明。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据统计,近10年里,中国的原创发明中职务发明仅占30%,而非职务发明占70%。 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创新,陈志兴表示,就必须充分利用合同约定的特殊性。《专利法》第六条同时规定,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陈志兴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接下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望推出一个合同约定的规范文本,由单位和个人讨论具体的权属分配问题。 不过陈志兴也坦言,并不能肯定地说发明人的权利就此就能够得到保障,毕竟单位还是有更大的发言权。“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现在要促进思想解放,将来还是需要有一个总的导向,就是发明权属一定要向发明人倾斜。”陈志兴说,不仅希望专利权属能有所突破,也希望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能有所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