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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5月1日起将开始试行企业年金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 16:31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4月16日电 (记者 姜敏、吴铮) 沈阳市日前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从5月1日起开始试行企业年金制。这意味着沈阳市部分职工除现有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之外,退休后将增添一项新收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
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采用个人账户管理。企业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总和,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职工退休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到退休年龄的,则不能提前提取。

  沈阳市规定,企业和职工不能因为缴纳年金而影响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如企业和职工当月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必须停止缴纳年金。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
企业年金
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因判刑、开除、除名、违反劳动合同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予以保留。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专家分析说,企业可以借助年金制留住人才。沈阳市规定,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在企业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每年最多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因此,企业年金计划若运用得当,不仅可以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养老保障,还可以改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据了解,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不是强制性

社会保险,目前绝大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的考虑,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多余”的费用。受访企业绝大多数以经济实力有限为由,表示对推行年金制度力不从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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