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出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
哈报网讯 (本报 记者)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昨天出台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专项审计的意见》和《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试行意见》三份文件。
旨在规避和化解投融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新设立企业以及引进新项目、合资、合作、参股、兼并、重组等改革及发展行为所涉及的投资、融资等经营活动做了详细规定。
今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符合以下要求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
———非主营业务投资;
———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境外投资、股权投资、债券类投资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资产负债率达到85%以上或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企业,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需报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
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运营机构直接进行的在上述额度以下的投资项目,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办法》对融资管理权限做出的规定是:资产运营机构、直管企业及大型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融资项目、其他企业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运营机构权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由资产运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资产运营机构直接进行的在上述额度以下的融资项目,可由资产运营机构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凡以房产、土地及主要机器设备为抵押的融资项目,不论额度大小,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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