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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应标毒物含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6:48 北京晚报

  本报上午消息 (记者 荣东岳) 信产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和生产制作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和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不但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而且有利于国产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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