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欧阳洁从铁道部获悉:日前,铁道部发布通知,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附表3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原第三项退票费的计费条件为: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现计费条件修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广铁(集团)公司退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7日 第二版)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