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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退票费规定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07:38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欧阳洁从铁道部获悉:日前,铁道部发布通知,对《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附表3中关于退票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原第三项退票费的计费条件为: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现计费条件修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广铁(集团)公司退
票费按全路统一标准执行,不加成。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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