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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免税审批取消前 外企已缴营业税可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13:17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玉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在转让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取消前,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可到税务机关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通知明确,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事项取消执行前(2004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不论合同签订日期及是否对
外支付技术转让费,均不再履行审批程序。已缴纳营业税的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可携带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抵交或退税手续。

  其中,上述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减免税申请,以及虽未受理,但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已实际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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