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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调控能源:胡萝卜加大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13:08 和讯网-《财经》杂志

  以财税激励与限制政策引导能源消费,政策调整的难度在于行业和部门利益怎么摆

  □本刊记者 王长勇/文

  “要尽可能赶在年底前,出台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配套措施。”11月16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能源可持续发展财经和税收政策国际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这
样表态。

  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确定了两项指标:一是“实现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二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如何在能源约束条件下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政府面临全新的挑战。

  按规划,2006年1月1日,可再生

能源法开始实施;目前,还有12项配套工作正在进行中,包括能源财税政策、价格政策、投融资政策及能源管理监管体制等在内。承担这些任务的,有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政府机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税政策是政府管理、调控能源结构与供应的主要手段。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研究员认为,从总体现状看,中国还没有形成健全的能源财政税收体系,现有零星的财税政策措施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率。而要采取有效的财税激励与限制政策,即“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来引导能源消费,中国的财税能源政策必须进行一个大调整。

  “能源财税政策的调整已经全面展开。”财政部官员评价说。

  高效节能企业所得税优惠

  记者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委托财政部科研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进行了“鼓励高效节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研究报告已经完成,相关决策层将于近期召开论证会,之后将确定相应政策措施。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税总局正在推进企业所得税合并改革,相关优惠政策的大方向亦已定下调子,即将区域优惠改为行业优惠,并确定了给与优惠政策的行业,包括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等。

  按财政部原订计划,在所得税合并改革通过时,应同期推出鼓励高效节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是,所得税合并改革并未如期进行。因此财政部官员表示,“在企业所得税两法没有合并之前,考虑先把这个政策出台。”

  据悉,有六类节能产品将有可能首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工业、商用、家用产品各两类,具体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机、配电变压器、单元式空调机、冷水机组、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动洗衣机。

  据参与研究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环境与资源研究所所长李爱仙介绍,享受优惠政策的节能产品须符合几个原则,即合乎市场需求和节能需要,技术含量高、成熟可靠、节能潜力大,产品使用量大、面广,成本高、市场占有率低。

  目前,常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加速折旧、加计扣除、费用据实扣除、投资抵免、直接优惠等。在联合课题组提交的报告中,建议使用的优惠方式,一是投资抵免,即对企业购置节能产品或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15%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延续抵免,最长不超过五年;二是直接优惠,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给予必要的所得税直接优惠,其中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专门从事此类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就其生产经营节能产品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科研所傅志华研究员认为,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中,投资抵免容易操作,优惠政策也能落得实处;加速折旧效果往往不明显,因为这可以使近期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许多国有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往往不愿意把成本做大,因此对加速折旧不感兴趣。

  最终选择何种方式?傅志华表示,还是要针对不同企业、不同产品,选择组合优惠方式,如以投资抵免为主,辅之加速折旧,或者辅之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也可以考虑同两法合并后的优惠政策进行组合。

  税收支持水电风电

  在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节能的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力促财政部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并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措施之一,发改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是到2020年,中国将投资大约1.5万亿元发展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供应的比重从目前的7%提高到15%左右。

  根据发改委的规划目标,到2010年、2020年,中国水电装机容量将分别达到1.8亿千瓦和3亿千瓦,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40%和70%。而目前中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只有20%,与发达国家比差距较大。如美国水能资源开发已达到70%。

  苏明认为,现有的政策体系中,存在抑制能源结构优化的问题,比如在能源开发上,增值税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水力发电的建设。因为水电建设的进项成本是一次性完成的,应当根据水坝的不同使用年限分摊在各年中,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的进项抵扣项,而不应直接按售电收入计征其增值税。后者加重了水电的税负,不利于水电的发展。

  目前,中国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对小水电有优惠支持,小水电增值税按6%的优惠税率征收。

  就风力发电而言,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时,风力发电和其他行业一样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因煤炭发电可以抵扣煤炭进项税,据有关方面测算,实际税负为8%左右;风电没有购买燃料的进项税抵扣,交17%的增值税,风电税负是煤电的1倍。后经国家发改委多次提议,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优惠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电增值税按8.5%减半征收。

  “这样的政策对风电的支持还不够,还是比煤电高,没有体现出对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说。为此,发改委多次和财政部交涉,希望再降低风电增值税税率,“至少应降到6%,和小水电一样,比煤电增值税应低一些。”

  但发改委的意见未获得财政部认同。对此,张国宝说:“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能有多大成效,这与财政部楼继伟的口袋有多大有很大关系;我们通常都是在掏他的口袋,他总是紧紧到地捂着自己的口袋。但是我想,对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我们想办法从里面多掏出一点。”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则表示,对风电和水电的税收支持,可以通过增值税转型来实现。在东北地区进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财政部希望尽快在全国范围推开,增值税转型后设备可以抵扣,而风力发电的主要成本是设备,对风电设备投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以后,风电成本会下降很多。

  此外,增值税转型后,财政部考虑将给予水力发电特别的政策,因水电投资主要为水轮机、发电机等设备和大坝两部分,增值税转型允许对设备进行抵扣。“增值税转型初期有许多转换工作,开始只对设备进行抵扣,以后对大坝投资也会给与一部分抵扣。”楼继伟承诺。

  改革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发改委盯着财税政策,作为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则关注能源产品价格问题。

  他认为,想促进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要重点解决能源类矿产资源掠夺性开采和能源过度消耗问题,矫正能源类资源产品价格远远低于长期成本的现象,并理顺各类能源产品的比价关系。

  “调整能源产品价格过低问题,是促进能源节约的根本措施,也是确保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财政投入和优惠政策才能发挥作用。”楼继伟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经部部长冯飞认为,中国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三个“不反映”,即不反映能源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反映能源产品的国内供求关系;不反映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外部成本,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财政部提出,要对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政府干预,一是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二是强制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三是建立矿业企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强制推行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矿山环境的恢复、生态补偿及资源枯竭后的企业转产;四是调整矿产资源生产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和责任,逐步提高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矿业税费的标准。

  目前,中国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其中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30元;天然气税额为每千立方米2元-15元;煤炭税额为每吨0.3元-5元。

  “我们希望今后国家矿产资源通过拍卖取得采矿权,然后交资源税,强制企业做环境保护,而且应该有执行政策的强制性机构。”楼继伟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姜智敏表示,对于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及实行完全成本,煤炭协会完全赞成这一改革方向;对于增量资源,不管什么企业都应该有偿使用。但对于存量资源,煤炭协会希望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将减轻企业税负、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如果实行有偿使用和完全成本,国有大企业目前还很难承受。”

  除了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及完全成本,财政部还把目光投向石油。目前原油开采成本约为每桶12美元,加上长期发展需要勘探投入后,大致为每桶25美元。财政部因此提出,要向石油企业收取“特别收益金”,当

原油价格达到每桶40美元时,将向石油企业收取“特别收益金”。

  据了解,财政部与中国两大石油公司进行了沟通,“他们愿意接受。”楼继伟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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