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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负责人就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21: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 记者 谢登科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近日以中国银监会主席令正式发布,将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10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监管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银监会为什么要制定《监管办法》?

  答:2005年初,国务院同意在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众多市场主体,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因此既要求各参与主体能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也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审慎监管。《监管办法》就是在《试点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定,针对有关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在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要求,确保其在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有效管理各类风险。《监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改进资产负债结构,增加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问:《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监管办法》适用于银监会所监管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基本涉及银监会的所有监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特点,《监管办法》对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规定了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但对金融机构以其他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没有另外设限。金融机构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据市场原则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同时,《监管办法》也未对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另行设限。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比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

  问:请介绍一下《监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监管办法》分为七章,共有八十八个条款,主要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资本要求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了监管标准,提出了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界定了《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金融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银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规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根据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操作性要求。第四章资本要求,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角度,对担当不同角色的金融机构制定了统一的资本计提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银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对参与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对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机构规定了监管强制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监管办法》的其他相关问题及有关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说明。

  问:《监管办法》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准入管理,总的思路是既要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又要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风险;既要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这个思路出发,《监管办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按照科学设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的原则,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各参与主体中,重点对最核心的两类机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实行市场准入管理。2、准入管理按照机构资格审批和证券化方案审批两个层次来进行。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机构,首先需要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然后还需向银监会报送证券化方案;对发起机构的审批重点则是证券化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与合理性。3、考虑到在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的信托关系,资产证券化方案是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共同制定的,《监管办法》采用了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申请材料的方式。这样,既有利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也有利于银监会在准入管理中对资产证券化方案进行整体把握。

  问: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较多,而且同一主体可能兼任多个角色,《监管办法》对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要求?

  答:《监管办法》专门设立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一章,首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个参与主体提出了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方式和规模;建立、实施内部的新业务审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实施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将其纳入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等等。然后,《监管办法》还分别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制定了具体的业务规则,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同时,《监管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在证券化交易中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以便投资者在充分知晓、正确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问:《监管办法》中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资本监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监管办法》在符合审慎监管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以此引导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成本的情况下,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从而在我国金融市场规范、审慎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

  问: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期间,哪些机构可以按照《监管办法》的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向银监会提出申请?

  答:今年年初,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在试点阶段,暂时只有这两家银行可以按照《试点办法》和《监管办法》,申请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试点过程中,银监会将密切跟踪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对相关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为下一步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试点和全面推开资产证券化积极创造条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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