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雪萌报道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党委书记刘明康主持召开银监会第38次主席会议,研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银监会会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会议认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是法律赋
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高质量的合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入市场并能勤勉履职、提高金融管理水平和监管有效性、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重要措施。现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不仅难以适应银行业持续监管新理念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特别是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变化。尽快建立涵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查、日常行为管理、任职资格退出的监管新机制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对从根本上控制和防范人为的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会议强调,要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更好地体现重职业道德操守、重工作经验、重从业纪录的要求。同时,要抓紧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持续监管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会议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发起机构、特定目的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提供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交易主体,且同一主体往往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这既要求参与机构能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也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审慎监管。为稳步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亟需制定统一的、涵盖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办法。会议强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有关监管要求的细化,要充分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监管实践经验,针对有关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从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市场纪律,进行客户细分,加强对各参与者的行为监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在内容上要通盘考虑,既要充分适应目前试点工作的要求,又要遵循普遍的发展规律,更好地体现操作性和前瞻性,使其不但能够满足现阶段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要求,而且还能基本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需要。会议要求,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要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定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总体战略,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银监会会机关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会议认为,《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银监会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的《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与发展。会议强调,货币经纪公司作为媒介交易的机构,对其经验、信誉和从业人员操守的要求都非常高,要按市场化原则大力引进专业人才,要切实将风险监控贯穿于整个交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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