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投原董事长获刑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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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13: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毕征 通讯员 穗法宣 摄影 报道)昨日上午,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投公司董事长陈楚原第五次站在了广州中院的刑事被告席上。历经四次庭审,这起备受关注的“开发区国投职务犯罪窝案”迎来了一审宣判:包括原董事长陈楚原以及5名总经理助理在内的8名被告共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等四项罪名,分别获得一年八个月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现年45岁、获刑20年的陈楚原是广东普宁人,1996年起担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投公司董事长,后调任东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6月27日,陈楚原被刑事拘留,四度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其近7000万元的涉案金额位居2003年广州十大职务犯罪案之首。 骗取6932万元中央专项再贷款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1999年,为解决兑付问题,开发区国投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借款”,中央政府决定通过中央专项再贷款来解决。2000年1月25日,陈楚原召集王韶东、陈益民、武冠卓、樊海峰、陈滔等5名总经理助理与何晓燕、徐胤(均另案处理)决定以制作虚假个人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中央专项再贷款。经查明,开发区国投骗取中央专项再贷款共计6932万元。 1999年7月,开发区国投向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将下属国企友林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2000年3月,陈楚原联系其任董事的英豪科技公司的控股公司英豪学校,由英豪学校出资325.5万元分别挂在陈楚原和友林公司职工张某的名下认购友林公司40%的股份,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人民币465万元。 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陈楚原、总经理助理王韶东,以“贷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款”的名义将公司的人民币320.7万元划到一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现,然后将其中133万元以奖金、补贴的名义发放给公司员工。 4罪成立,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对陈楚原等被告除了“挪用公款”之外的全部四项罪名指控。法院认为,陈楚原、王韶东挪用给宏润公司用于买卖股票、经营快餐店等营利活动等款项均来源于诈骗中央专项再贷款,该款项是“赃款”而不是公款,属于对赃款的处置,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开发区国投窝案罪、刑一览 陈楚原,45岁,董事长,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王韶东,42岁,总经理助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益民,44岁,总经理助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武冠卓,50岁,总经理助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陈滔,37岁,总经理助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吴潮华,36岁,财务部经理,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肖瑾犯,34岁,计统科科长,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樊海峰,37岁,总经理助理,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