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或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可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采取的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行为,包括重复征税、适用税率异议、税收歧视待遇、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认定、利润归属以及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等,向税务部门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和争
议。
据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广州市相关申请人申请启动协商程序且涉及税种属国税征管的可向广州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其中申请人属于广州市国税机关征管的,向主管区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规定不需在广州市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协商程序涉及税种属国税征管的,可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直接提出申请,广州市相关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专区—业务表格”下载《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
(鞠青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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