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今年起调整为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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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0:20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桂芳 通讯员 高涛 笔者昨天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通知,制药企业从今年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强调,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