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税局:未申报出口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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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6:4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朱桂芳 通讯员 高涛) 针对目前一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广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有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将视同内销产品征税。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出台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强调,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