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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特事特办引发官民产权纠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18:07 《小康》杂志

  本刊记者 李智 报导

  千万产权起争议

  “2004年12月17日,是一个让他和他的员工刻骨铭心的日子。”凌鹏说。

  凌鹏是湖南省株洲市炎帝广场开发部的负责人。这一天,他眼睁睁地看着由开发部经营管理已经8年的上千万元房屋资产,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市政府一纸檔强行划拨给株洲市广播电视局所有。

  凌鹏称,广电局来接管的当天,炎帝广场开发部所有在场的员工都挨了打。甚至整个开发部的门锁无一完整,全被撬开。

  “如果法院来强制执行,我们一定会配合!可为什么他们拿不出法律手续还要打人呢?”凌鹏觉得很委屈。

  据了解,炎帝广场是1996年株洲市委、市政府决定兴建的市属重点工程之一。同时,为了培育全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还在广场外围规划了广场商业街。依据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广场主体由市财政投资建设,首期投资1500万元,至建成大约共投入5000万元;而广场商业街财政不做投入,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对于商业街的开发,由于地处于一片丘陵,商业前景不明,当时市政府虽多次协调,要求对商业街开发“特事特办”,可招商引资工作进展缓慢。在此种情况下,市政府下文成立了非政府机构——开发部,开发部以借贷、延付工程款、收取工程质保金、员工入股等形式投融资和负债经营。正是市政府的这一“特事特办”,为日后纠纷埋下伏笔。

  关于这场产权纠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现开发部使用的财产产权尚有争议,本案争议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

  争议资产注册新公司

  炎帝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帝实业”)是株洲市广电局投资创办的国有独资公司,沸沸扬扬的争议把这二者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当地有一种说法是:炎帝实业在拿抢来的房产做生意!

  由于炎帝实业和广电局没有正面接受采访,于是记者转向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阅炎帝实业的注册数据。经过核对,发现三点疑问:

  第一,根据株洲市广电局与炎帝实业办公房屋租赁合同(既无签字也无盖章)显示:公司向工商局提供的办公注册地点为“芦淞区贺家土曹塘坝2栋104号”,但是公司章程又明确标有“本企业法人住所为天元区炎帝广场”;

  第二,据湖南建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湘建会(2005)验字第30号验资报告显示:炎帝实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由株洲市广电局负责缴足,经审验,截至2005年3月8日,已收到全体股东缴入的投资25299528.17元,其中:实物资产14849604.00元,净资产10449924.17元;折合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超过部分5299528.17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是建立在资产评估基础上的,但是,评估报告评估的仅为实物资产,而对净资产只字未提;

  第三,根据广电局设立公司登记申请显示,炎帝实业为广电局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但广电局是否具备国有企业出资人资格以及是否有权利任命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也成为悬而未决的事情。按照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颁布并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记者的上述疑问,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解释为:“我们职责要求是程序合规、形式检查,而对报告的专业内容无法一一核对。”而据另一位要求隐去姓名的人士透露:“广电局与炎帝实业租赁合同地址与企业法人地址之所以有出入,是因为他们至今也没有取得房产局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另外,上述净资产实际上是法院裁定的那部分有争议的房产!”

  株洲市房产局产权部一位科长也证实了此事。他说:“关于炎帝广场的纠纷,我们至今还没有收到任何部门和个人要求变更的委托证明,根据我国法律,房产归属最终看产权证的所有人。”

  评估与鉴定存在疑义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支撑炎帝实业进行注册的众多材料中,最核心的檔就是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记者先后联系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周纪平以及报告的第一评估师周文光,却未能与他们就有关内容进行核实。

  周纪平告诉记者:“我们得保护委托单位的机密,如果你们要调查请与我们的上级机关请示!”建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刘先芳则认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完全是按照评估报告和市政府有关檔做出的,不会存在有争议的内容。

  据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材料来源予以必要的说明。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显而易见,按照上述规定,属于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范围内应知的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被漏掉了。这样一份漏洞明显的审计结果是如何通过相关部门层层把关的,不得而知。

  还有一份鉴定结论也存在疑义。就是株洲市财政局株财企(2004)239号所做出的“关于株洲市炎帝广场开发部资产产权鉴定的报告”。据一位知情者相告:该份檔极其秘密,纠纷发生至今只印了六份,甚至作为当事一方的凌鹏都没有得到。据报告的内容称,市财政局是受株洲市检察院委托代为对开发部性质及其产权归属进行鉴定的。

  事实上,对于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界定工作的唯一代表是国资委。财政局所做的鉴定结论是否像其报告中所宣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是一个疑问。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株洲市检察院曾以刑事侦查为由对开发部及凌鹏实施调查,结果调查了两个月,检方不仅归还了开发部所有账目,而且,还向市政府建议“协商解决”。

  该报告定义开发部性质属于“全民性质的内设管理机构”,但是鉴定中引用的法规条款却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部门给出的的解释是:“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才依此办法处理。”

  鉴于鉴定中存在的诸多疑义,记者采访了该鉴定实际执行人——株洲市财政局企业管理科科长周国祥。周强调:一是株洲市政府当时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支持;二是开发部由政府下文成立。

  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应松年在看到此次纠纷的有关材料后表示:“政府应当尽快处理好开发部的产权归属,允许开发部以自身资产正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曾一度存在大量“红帽子企业”、“挂靠企业”。从法律的角度看,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投资主体缺失,处理起来也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如何妥善处理,公正善后,值得有关部门深思熟虑。

  浙江省在早些年的经验值得借鉴,该省是这样处理风行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红帽子企业”的:视其事实的投资来源划定投资主体,并为大量企业“摘了帽”。这或许也是该省大量中小民营企业繁荣生长的原因之一吧。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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