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公司状告机场侵犯其专利 原告曾参与工程招标 被告称该技术早已在香港使用并提出专利无效申请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李智慧 通讯员 顾奇志 朱文
招标不慎会引来专利官司接连不断,这恐怕会令招标单位头痛不已!刚刚投入使用不
到一年的国内三大枢纽机场之一——广州新白云机场,由于机场一设施的建造涉嫌侵犯专利使用权被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四家单位被告上法庭
据悉,该案可追溯至1997年8月27日,此案的原告———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了一项“幕墙活动连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随后从2000年开始,该公司先后参加了广州新白云机场航站楼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标和第一、二、三标段的招标活动,要求提供了详尽的设计及施工方案,其中包括公司专利产品的使用说明,但没有中选。
晶艺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新机场落成后,晶艺公司发现中标者在为机场做工程时,居然使用了其当初申请了专利的幕墙活动连接装置。去年底,晶艺公司以侵犯专利使用权为由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然而,当时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出庭的被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声称自己仅仅是地面保障服务的提供者,并不是新白云国际机场的使用者,并非建设方,所以不涉及专利侵权。由于案件被告主体不明确,将延期再审。之后,为了分清责任,晶艺公司一口气将广州新白云机场的投资者、建设者、经营者及工程施工者等四个单位一并告上法庭。即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被告一、广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是被告二、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是被告三,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被告四。
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上,原告诉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玻璃幕墙使用的幕墙活动连接装置产品完全落入自己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了侵权,应该由四被告分别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100万元等。
被告称该技术在香港早已采用
对此,被告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三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辩称,自己仅仅是机场地面服务的提供者或投资者,没有参与机场的直接建设,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要知道机场的某装置是否涉及专利侵权,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被告广州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则辩称,该机场迁建工程航站楼玻璃幕墙工程是经过依法公开招标,其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全部由被告四采购并制作安装,自己没有指定要求使用某特殊工艺和设备,即便侵权成立,也属于善意侵权,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被告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此工程上所采用的类似技术,之前在香港新机场客运大楼的玻璃幕墙上已使用过,时间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因此原告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自己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此外,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的技术与原告所拥有的专利权并不相同。因此侵权行为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要求。
观点
重大工程招标易惹专利纠纷
有关专家认为本案的焦点,其实不在于机场是否设计专利侵权本身,而是向社会提出一个问题:重大工程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据了解,目前建筑行业招投标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薄弱和混乱。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招标方的业主在建筑设计的招标活动中享有主导地位,所有投标者的建筑设计方案,业主均能全部获知,为使其利益最大化,于是出现了将众投标人投标方案的长处、优点汇总到中标者一家供其免费使用的情况,而投标人又因无法获得中标者的设计图纸,难以判断是否被侵权。
为此专家指出,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招投标过程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一般地说,建设工程项目容易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有投标方案的版权(文字表达属于文字作品,工程模型属于图形作品)、商业(技术)秘密保护、特定专利(非用不可,无法规避)技术或产品使用等。作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者,非常有必要未雨绸缪,特别是要注意保护未中标者的知识产权权益,如果要采用未中标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支付合理使用费,将纠纷堵截在萌芽状态。
行业热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调查显示:
77.2%的高校专利没有产业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调查报告显示,5年间,全国高校专利申请量18137项,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量占授权量的22.8%。换言之,77.2%的高校专利没有产业化。
虽然高校科技成果累累,但根据调查,全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仅集中在25%左右的高校内。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表明,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6所高校5年中共申请专利4809项,占全国高校专利申请总量的26.5%。其他大部分高校专利申请量很少甚至空白。调查人员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在于我国成果管理体制长期形成的注重成果奖励和论文、轻视申请专利的倾向。
调查数据表明,近30%的高校反映有科技成果流失现象,其中外单位窃取流失占40%,化公为私占10%左右,随人员调配占20%。
此外,36.4%的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或在学校科研处下设专利科,45.5%的高校明确学校科研处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仍有18.1%的高校既无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也无专人管理专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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