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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是一连串的事件--国企改制调查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 16:26 21世纪经济报道

  前言

  在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于2004年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与重组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向6627家企业发放了问卷,其中有74户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即二级企业)共计1524家,以及16个省和省会城市所属企业共计5103家。问卷所定义的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转让存
量国有产权或吸收非国有投资者增量投资的行为,所定义的重组是指国有企业破产、关闭、解散,以及国有企业之间有偿并购或无偿划转产权的行为。

  问卷回收截止到2004年11月。研究者从5073家企业收回了填写的问卷,问卷回收率达77%。进行数据分析的有效问卷为4138份,其中关于改制的有效问卷为2696份,关于重组的有效问卷1442份。在关于改制的2696份有效问卷中,中央企业1044家,地方企业1652家。

  在所有发放问卷的企业中,有23%的企业没有交回问卷,据调查者判断,其中有相当比例是实行了较高程度民营化甚至完全民营化了的企业。因此,样本数据不可能准确地反映全部企业的真实改制状况,特别是难以反映民营化程度较高的改制企业的状况。

  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除了传统的制造业外,还包括林业渔业、矿产采掘、工程建筑、交通运输、贸易流通、房地产、服务咨询等产业,几乎涵盖了除金融、电力、石油开采部门以外的所有行业。

  若非特意指出,本报告所有的数字均是指样本的数字,并不完全代表我国全部国有企业或全部改制国有企业的情况。

  一、 地方企业改制面明显高于央企

  在样本企业中,总体改制面为44%,未改制企业的比例为56%。其中中央企业改制面为25%,地方企业的改制面为56%。这个调查结果大致反映了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地方上省属企业及省会城市所属企业的改制面,但市县国有企业改制面要高得多。

  调查显示,样本企业改制的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2001年到2003年之间。2003年可以说是改制的高峰年,当年所发生的改制占全部改制的27%,2002年和2001年各占19%,2001年之前各年所占比例在1%到4%之间,2004年(截止到回收时间)占10%。

  从改制方式来看,在全部改制企业中,有45%的企业是通过单纯的存量国有产权转让来进行改制,有31%的企业通过单纯的增量吸引非国有资本进行改制,有24%的企业是通过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改制。其中,中央企业通过单纯存量、单纯增量和两者结合方式进行改制的比例分别为46%、44%和10%,地方企业通过单纯存量、单纯增量和两者结合方式进行改制的比例分别为45%、27%和28%。

  调查显示,央企通过单纯增量吸收非国有资本进行改制的比例要明显高于地方,这有可能是因为中央企业的存量资产质量要明显好于地方企业,因而对增量非国有资本更有吸引力,也可能是中央企业对于对“国有资产流失”更为谨慎的态度而有意回避存量国有产权转让。无论如何,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会更多地涉及到存量国有产权转让,所承担的风险会更大些。

  报告还显示,央企的改制明显慢于地方企业。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多样,如垄断性、寡占性企业较多,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好、或者中央部门可以动员的救助资源较多,因而缺乏改制的压力;央企规模比较大、人员比较多、办社会职能比较全,因而改制的技术难度比较大;中央企业对社会稳定问题有更多的考虑,等等。

  二、 改制成本支付是最大的技术性难题

  与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比,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改制中割断企业及企业职工与计划经济的联系,并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一般都会涉及到职工身份转换及一定比例的裁员、社保并轨、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各种历史债务的处理、福利制度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的妥善处理,会引起经济支付,这就是改制成本。

  调查表明,对于改制中遇到的主要技术性难题是难以筹集改制成本。52%的中央改制企业回答主要问题是效益不好难以筹集改制成本,10%的企业回答债务问题无法解决,回答没有受让方、经营层意见不统一等只占很小的比例。32%的地方改制企业回答主要是效益不好难以筹集改制成本,23%的企业回答债务问题无法解决。

  改制成本主要是职工安置成本。职工安置成本包括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保并轨的费用、偿还对职工的各种债务如拖欠的工资和福利费用及集资款等。样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为人均33800元。

  有不少企业的安置成本很高而企业比较困难、资产质量比较差,企业支付安置成本发生困难。此时,44%的企业需要本企业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入来支付改制成本,22%的企业需要母公司来筹集改制成本,9%的企业需要政府来筹集改制成本,25%的企业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成本支付问题。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政府或母公司至少对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职工安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所谓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即“买断工龄”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权威的说法。调查显示,在改制后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不再是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和国有企业等国有单位的情况下(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的情况),70%的企业都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使全体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决了劳动关系,也有13%的企业没有这么做,但保证职工继续就业。

  改制后第一大股东仍然为国有单位,有14%的企业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理顺了劳动关系,40%的企业没有怎么做,但保证职工继续就业。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与实际裁员是两回事情。一般而言,在改制中,大部分员工能够继续在原企业就业,但要签订新的真正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在保证永久就业,少部分员工会被裁减。

  在理顺劳动关系的改制企业中,经济补偿金的平均水平为每人18300元。其中75%的企业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21%的企业将职工经济补偿金折为本企业股权,4%的企业并不将经济补偿金发给职工或折成股权,而是作为改制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将经济补偿金折成股权,其实就是发展成职工持股。而作为改制企业欠职工的债务,对职工来说既不公平,也有很大的隐患。

  三、股权多元化是典型特征

  样本中有69%的企业在改制后第一大股东仍为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等),有31%的改制企业实现了第一大股东的非国有化。在中央改制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占11%。在地方改制企业中,非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占38%。

  样本中,按第一大股东的具体身份对改制后企业进行分组,可以看出仍然由国有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占全部改制企业的51%,有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占13%。在非国有股东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改制企业中,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占到近10%的比例,其次是民营企业、境内自然人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各占近7%的比例,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也占到5%的比例,外资为第一大股东的只占1.4%的比例。

  可见,在第一大股东实现了非国有化的所有改制企业中,原企业内部人为第一大股东的占了很大比重,特别是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占了很大比重,比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更为普遍。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许多名义上由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事实上为经营层实际控制。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样本企业的改制时间横跨1997年到2004年,有不少改制发生在2003年以前或更早。从演变趋势来看,目前采取“内部型改制”(即由内部职工或经营层持大股)的企业比前些年要明显减少。

  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经营层持股比例为33%。这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控股,显示了经营层的资金实力不足以使其实现绝对控股。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职工为第一大股东时,其持股份额都超过了60%,达到了绝对控股状态。

  大部分改制后的企业都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即不管谁是第一大股东,都很少能够100%地持股,而是要与其他小一些的股东共存。

  当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有33.2%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另外一个国有单位,有31.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职工,9.2%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8.9%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2.8%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外资企业, 1.5%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经营层。其他情况(院校、科研单位、集体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为第二大股东)约占12.7%。

  可见,在表面上仍然维持国有控股的情况下,职工持股对于企业的渗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当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国有企业为第一大股东,职工为第二大股东时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28%和35%。另外,在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而第二大股东不是职工的情况下,也有7%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是职工。

  当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股权多元化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即当民营企业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也很少100%地拥有改制后企业股份,而是与其他小一些的股东共同拥有企业。

  当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有81.3%的企业报告了第二大股东的信息。这说明样本中至少81%的民营化改制企业有第二大股东,其他19%的民营化改制企业也可能不存在第二大股东,也可能存在第二大股东但遗漏了有关信息。存在第二大股东的民营化改制企业中,其中38.5%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国有单位,其平均持股份额为30.2%;17.3%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原经营层,其平均持股份额是13.5%;15.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另一个民营企业(也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的关系企业),其平均持股份额是22.4%;7.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职工,其平均持股份额是32.3%;5.8%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境内自然人,其平均持股份额是21.6%;另5.8%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外资企业,其平均持股份额是21.2%;其他情况为9.6%。

  可以看出,当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原经营层为第二大股东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在实际中,许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都需要与原经营层进行协调以消除其对“外部型改制”的抵触,包括实施一定比例的原经营层持股以取得其支持与配合,并承诺在改制后保持原经营层的相对稳定。

  当外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都存在第二大股东,其中61.5%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国有单位,其平均持股份额为31.5%;15.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其平均持股份额为22.5%;7.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职工,其平均持股份额为15%;另外7.7%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其平均持股份额为25%;其他情况也占7.7%。

  在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样本改制企业中,都存在第二大股东,但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重合度或关联度比较高。其中有48.9%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也是经营层,其持股份额为8.9%。这可能是经营层被一分为二甚至一分为三,一部分以个人(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股份,另一部分人以群体(如注册投资公司)的身份间接持有股份,分别成为改制后企业的第一、第二甚至第三大股东。有23.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是职工,其持股份额为45.6%。14.9%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国有单位,其持股份额为24.9%。6.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境内自然人,其持股份额为10%。2.1%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其持股份额为40%。其他情况占4.3%。

  有77%的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提供了第三大股东的信息,这说明至少有77%的该类改制企业有第三大股东。其中有56.8%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仍然是经营层,其持股份额为6.3%;29.7%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为职工,其持股份额为11.6%;有8.1%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为民营企业,其持股比例是10%;各有2.7%的企业的第三大股东分别是境内自然人和外资企业,持股份额分别为10%和26%。显然,第三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都存在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和关联度。

  67%的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提供了第二大股东的信息。这类改制企业中,42.6%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国有单位,34.4%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仍为职工,6.6%的企业的第二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为境内自然人、管理层和其他的情况各占4.9%、3.3%和11.5%。

  这说明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中,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重合度也比较高,职工在作为持股主体时通常被一分为二。

  四、改制后资产利润率有所提高

  调查方法说明从统计的角度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效果作一个评估,在技术上的确存在很大困难。不但宏观景气和行业景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很大影响,且改制前后的资产处理和财务调整都有可能使有关数据失真。

  在问卷设计中,调查者试图以改制前后若干年企业的增值税变动情况和各类在岗员工的变动情况作为一个重要角度来考察改制的效果,但遗憾的是数据处理情况很不理想。这里,我们主要从利润指标来分析企业的绩效变化,尽管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改制的效果,但毕竟具有参考价值。

  样本提供了企业改制前一年和后三年(一些企业)的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增值税及营业税、职工人数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首先根据改制前一年企业的绩效指标的截面数据,采用生产函数的模型,对改制前的绩效指标进行OLS回归。在这样的回归中,我们特地加上了一组按照改制时的控股模式的哑变量,意图在于发现改制前企业经营状况与改制时选择谁作为第一大股东(即选择将企业卖给谁)是否存在某种关系。限于篇幅,本次发表不能列出所有分析表格,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向编辑索要有关资料。

  分析结果表明,改制后民营企业和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一年的绩效状况最差,均为显著负相关。而改制后仍然维持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一年的绩效状况要明显地好。而且地方企业改制前的绩效状况明显低于中央企业的相应指标。这表明地方企业在改制前更加困难,因而改制迫切性更强,选择卖给民营企业和经营层的也更多。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无法甄别上述绩效指标是否是有关当事方故意“做”出来的,但这个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选择倾向,即把较好的企业仍然维持国有单位控股,而把较差的企业当作包袱甩出去。

  改制前后企业资产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有明显变化。计算显示,样本企业改制前后的总资产利润率平均提高了1.82个百分点 销售收入利润率约提高了3.63个百分点,并且都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此外,各类在岗员工的人数减少了7.79%。

  通过绩效指标的OLS回归分析显示:企业改制后,仍然维持国有单位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提高最不显著,而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改制企业的利润率提高最显著,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改制企业的利润率提高也比较显著。

  我们仍然要强调,这样的问卷调查分别很难甄别相关数据是否是改制当事方故意“做”出来的,所以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但毕竟这些数据能够提供一个视角。我们有一个判断,就是利润率的提高与员工裁减的幅度有较大的关联,裁员幅度越大的改制类型,获得利润率上升的程度越显著。

  为了更准确地估计各分组企业的绩效变化情况,我们还采用了logit模型,来估计各种第一大股东的企业在改制前后的利润率指标的变化。如果改制前的利润率小于改制后的利润率,我们令其为1;如果改制后利润率低于改制前,我们令其为0。

  结果显示,对于净资产利润率分析的结果与对于总资产利润率的分析结果有所不同。民营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时,利润率提高都保持显著性效果。但职工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改善的显著性有较大提高,而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改善的显著性有所下降。净资产利润率分析与总资产利润率分析出现不同,其重要原因是前者分析剔除了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这也说明,考察改制前后企业绩效变化是多么不容易。

  五、治理转型比改制本身更难

  本项调查和分析不可能全面的描绘、阐述和解释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全部图景,但经过这些数据分析,我们还是可能进行一些总结性评论。

  双重置换(企业产权置换加职工身份置换)模式得到了普遍认同。大部分实现了非国有化的改制企业都一并推进了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通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法解除了职工与原国有企业的事实上永久就业关系。在此过程中,一些员工被辞退。同时,大部分改制企业实现了职工的社保并轨和福利制度调整。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改制不但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更是职工身份制度和相应的保障制度、福利制度的改革,这项改革比单纯的产权改革本身更痛苦,可能受到的抵制更大,这是需要高度注意的。

  大部分改制企业都形成了股权多元化的格局,相当多的改制企业形成了混合所有制。这与其他许多国家国有企业改革显著不同。对此,我们必须要作出深入的评估。这种局面,一方面可以使国有企业改革渐进推进,另一方面至少对公司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各类不同股东如何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实现共存、共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职工持股的情况比较普遍。至少从表面上来看,不但职工为第一股东的情况要远多于经营层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而且当国有单位仍然维持为第一大股东时,职工为第二大股东的也占有很高的比例。职工持股的渗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职工持股比经营层持股更不容易规范、更不容易控制、更不容易处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中,职工持股能否产生良好的激励机制并没有定论,而且极易引起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事实上,许多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很容易为经营层所操纵。从政策角度而言,规范职工持股的意义丝毫不亚于规范经营层持股。

  国有企业改制走到今天,除要进一步优化改制后企业的股权结构、进一步降低国有股比例,最重要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改,也不是如何改,而是要高度关注改制后如何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改制后,股东身份和股东间关系,股东、管理层、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商业伙伴及社区之间的关系,乃至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和态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改制企业必须要实现公司治理转型。改制后企业的公司治理转型可能比改制本身更加艰难,这将是我们未来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此调查原分析报告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根据世界银行要求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小玄、英国布鲁诺大学刘芍佳撰写。本文数据建立在原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特别是改制效果数据直接引用原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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