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用事业招募方式再遭质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02:2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章正义 发自深圳 针对深圳在公用事业领域投融资改革,经修改后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在昨天上午进行审议,现已退居补充位置的招募方式仍然遭到部分委员的质疑,认为其与“打破垄断、提倡竞争”的立法初衷相悖。
《草案修改稿》是在今年2月份对原《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并经听取多方意见后修改而成。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草案修改稿》已由原来的七章45条扩容为七章61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在授权方式上,将原来“招标、招募为主”的授予方式修改为招标、拍卖为主,而招募仅作为补充方式,在“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使用;在授权期限上,《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将“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可以延期”的规定修改为“重新授权”。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如何加强监管作了进一步规定。 “延期的规定变相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该项业务竞争的机会,但考虑到公用事业的经营和服务需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赋予了现行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经营权的权利。”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梅爱民解释说。 深圳早在2003年在无国内先例参考的情况下,便于当年发布实施了政府令《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就公用事业市场准入与退出、公用事业价格及监管等共性问题作了规定。并在对其五家国企的股权转让中成功采用招标和招募方式后,将“招标、招募为主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写入《草案》。 在昨天上午的审议会上,部分委员均对继续保留招募的授予方式表示质疑,认为这直接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打破垄断、提倡竞争”的初衷相违背。“即使保留招募,但加入‘在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时’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出现偏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林源昌当场提出这一质问。 根据梅爱民的解释,招募虽难以体现公平竞争和公开、公正,但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有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选择到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因此《草案修改稿》在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同时,仍然保留了招募方式,将招募作为招标、拍卖方式的补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