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是典型违法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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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2:02 法制日报 | ||||||||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没有反垄断法便很难有效遏制 本报北京5月19日讯记者陈晶晶 尽管跨国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和竞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也可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实施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影响我国企业发展。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今天表示,跨国公司针对我国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滥用知识产权,但我国还没有颁布反垄断法,所以很难有效地遏制这些行为。
他介绍说,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三种:结成国际卡特尔,商定产品价格或分割在进口国的销售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场,垄断运输和销售渠道,或者低价倾销等;导致限制竞争效果的企业合并。 尚明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针对我国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突出表现为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跨国公司一般拥有多项核心技术或核心专利权,所以我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不有求于人。而某些跨国企业则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许可我国企业使用专利时,附加多种限制。 他提醒说,专利权滥用是专利领域中最典型的违法垄断形式,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其所产生的恶果予以高度警惕,并通过严格的立法对其予以抵制。我国在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或输入外国商品时,也要注意防止他们在我国市场上形成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势力,应及时颁布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保护我国市场的竞争和安全,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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