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禁止事先核定新办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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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1:31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4月28日讯 (记者 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禁止在新办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事先核定所得税。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
此外,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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