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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实行小额账户收费银行不能单方变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23:06 中国经济时报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记者 谢登科)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即将推出的对小额账户收费并降息试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首都部分法律专家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商业银行对小额账户进行收费、降息等单方面变更,虽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自主定价权限内的行为,但须采取足够的手段保障广大普通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不逾越法律规定。

  据建行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2005年2月4日将深圳分行开展小额
账户收费试点的方案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了报备。同时,该方案提前2个月在营业网点公示,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告,给予客户充足的时间,或选择提高账户的余额,或选择办理销户。银行承诺,销户不收费,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捆绑类账户和特定用途账户也不收费。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认为,从建设银行正式启动收费行为前进行的相关程序看,一是依法履行了报备程序,二是充分保障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实施了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兼顾了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因此,客户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银行的服务。从这些方面看,如果建行的措施真正执行到位,其收费和降息行为不应该被认为逾越现行法律框架。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虽然银行向客户提供服务需要承担巨大的成本,但由于原来银行没有定价自主权,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属于免费。国家赋予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权以后,银行要变更以前与客户约定的免费服务条款,应该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后执行,不能单方面变更。但是,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并未留下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个人账户又确属长期闲置,根据公平对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银行对个人服务的交易惯例,银行可以采取广泛公示等手段公告其拟实施的收费方案,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客户充分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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