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五种情况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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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9: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记者 贺劲松、齐中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五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这是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14日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暂行规定》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而不是阻止或是限制改革。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之一,是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但他同时也强调,近年来,国资委也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