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产权制度变革 管理层收购可望在规范中兴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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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2:11 第一财经日报 | |||||||||
企业管理层收购(MBO)有些地方做得还好,有的却是变相侵吞国有资产,引起了对MBO的争论和指责。 应该承认,在中外管理层收购尚存在明显差异和国内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加上政府机构改革和有关职能又尚不够到位,前些年我国实施的管理层收购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最好的印证是:去年下半年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先后对21个省区市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MBO作为一种金融技术创新与产权制度变革,在整合企业资源、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MBO的出现与不断发展,将具有更深远的影响与特定意义。推行MBO,既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又很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分配制度改革问题,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走出困境的一剂良方。它的推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产权制度的彻底改革,解决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实现产权多元化,并以产权为纽带将管理层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共同体,将管理层利益与企业兴衰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管理层的权责对称,真正地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大管理层的风险承受能力;也有利于促进职业企业家阶层的产生和完善。 有关部委官员也明确认为,MBO“有其独特优势”。因此,我们决不能因为管理层收购在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而因噎废食,完全否定MBO。问题主要是出在不规范上,但进一步规范MBO,决不是停止或禁止企业实施MBO。关键是如何规范运作,没有规范就无法推广。 应该看到,当前MBO实践中存在的不透明、不规范现象,根源在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的滞后。以前公布的一些涉及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政策文件也只是在“堵”的思路上,如2002年10月8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及《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次公开认可MBO的合法性,并对上市公司MBO的方法、信息披露以及监管都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措施。再如后来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等,从MBO的实际操作来看,这些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力度不够,只是增加了管理层收购不规范运作的难度。而实践中花样迭出的曲线型MBO、隐性MBO、拍卖型MBO和司法判决型MBO等市场依旧显现繁荣。由此可见,“堵”不是长久之计,积极的做法只能是在疏导和规范中发展MBO。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将出台专门规范中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收购或向管理层转让股份的有关办法,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也是对以前涉及MBO法规政策的补充和细化。中小企业的MBO在探索中要区别情况,应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要建立国资委明确出资人,一个是要明确产权和负责机构。我们认为,中小企业MBO规范应在以下五方面达成共识:一是严格进行离任审计;二是管理层不得参与收购具体过程;三是要进场交易、公平竞价;四是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借款,也不得用拟收购的企业资产作抵押进行融资或贷款;五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从改制前净资产中抵扣各种费用。此外,管理者持有的股份比例也要有所限制。由于大型国企实施MBO难度大、要求高,除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外,原则上不鼓励实施MBO,而中小企业只要加强监管,规范运作,还是可以大力发展MBO的。我们相信,随着专门规范MBO政策的出台,有可能使大量中小企业“阳光”化地兴起MBO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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