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令禁止管理层以间接方式受让国有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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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6:3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记者徐兴堂)国资委、财政部14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强调: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目前管理层通过信托收购、委托他人收购等形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趋增多。但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难以了解受让人真实身份等诸多问题,因此《暂行规定》予以明令禁止。
这位负责人列举了间接收购形式存在的四大问题: 难以了解受让人真实身份。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如不采取特别措施进行监管,则会因“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自卖自买、低价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予以规范。但如果管理层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进行收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难以了解收购方的真实身份,也难以依照《暂行规定》进行有效监管。 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有关法规规定,管理层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融资,不得以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但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往往隐藏了信托财产的真实来源。
间接收购形式还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完) 此前报道: 相关专题:MBO与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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