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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腐败楼漏判者加刑3年半 此前因受贿被判13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 09:03 新京报

  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原行长此前因受贿被判13年

  据新华社杭州4月12日电(张和平 吴智勇)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11日对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中银大厦“腐败楼”一案的漏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原行长、党组书记叶征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连同前罪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15年。中行温州分行基建房改办原主任陈传信,也因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增加2年6个月
的刑期,加上前罪的刑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

  被告人叶征2003年3月因受贿罪(与“腐败楼”无关)被温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陈传信,原系中行温州分行基建房改办公室主任,2003年3月因在“腐败楼”一案中犯受贿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总投资3500万元的中银大厦开始施工后,时任中行温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的叶征在明知基建办缺乏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没有为工程建设配备相应的、足够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也没有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更没对负责基建工作的人员实施有力的监督,致使该工程的工程款超进度支出。从1995年5月至1998年5月,共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达1162万余元,即工程未按规定完成,款子却已经支付了。

  经查明,时任温州中行基建办主任的陈传信违反施工合同,在未能确定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直接在承包商广东省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上提出支付意见。并且在没配备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没对工程量进行科学核对的情况下,还向上级提议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同时,也没认真对该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管理。

  案发后,检察人员对工程承包商调查时,发现其账户仅剩4.9万余元,以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00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征、陈传信违反了国家有关建设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考虑中银大厦拆除是因多方面原因造成,被告人陈传信退休时中银大厦尚未完工,在对两被告人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被发现余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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