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炮轰三水区政府 强行接管等行为均属违法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 00:57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记者沈莉 江平等直指“复产小组”为非法组织强行接管等行为均属违法 江平等法律专家近日对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集团公司事件进行研究论证认为,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合法登记设立的健力宝集团公司,剥夺企业法人自主经营
对相关材料认真讨论后,江平、王家福、王保树、尹田、王卫国、刘俊海等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健康产业和CASA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三水区政府及其设立的“复产小组”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返还健力宝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关于汇中天恒公司和北方亨泰公司购买股权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专家认为,2004年11月16日,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和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佛山市三水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健力宝集团公司股东佛山市三水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CAS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予实际履行,签署协议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两家公司已经取得健康产业和CASA的全部股权,有权决定该两家公司对外投资及经营活动的有关事宜。 专家论证说,首先,正天科技、健康产业和CASA均为在工商局登记设立的法人组织,原股东祝维沙、叶红汉、张海等人均系经工商登记确认的股东,有权处分其享有的股权。 其次,前述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完全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三水公投公司为健力宝集团的股东而非正天科技、健康产业和CASA的股东,该三家公司股权的转让与之毫无关系),故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汇中天恒公司和北方亨泰公司即支付了股权受让款,健康产业和CASA公司的原股东将公司印签及账册交给股权受让方,受让方已实际取得该两家公司的管理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确定的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并变更了公司的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即已发生,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是否实施,决定该股权变更对外是否具有对抗力,但在进行工商登记之前,该股权变更仍属有效。 另外,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及实际履行之后,CASA公司出让股权已经工商变更登记,汇中天恒与北方亨泰业已成为CASA公司100%的股东,有权行使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正天科技与健康产业出让股权并实际履行后,由于法院在工商部门冻结该二公司中张海持有的股权,致其股权转让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一冻结行为如果不符合诉讼保全的合法程序,应属无效,如果程序合法,则仅只产生原张海持有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暂时不能办理的法律效果,但在未经法院依法作出变卖该股权的裁定之前,不能据此否认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实际履行的法律效果。 专家认为,三水公投公司虽为三水区政府所属的公有投资公司,但与其他法人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无权自行或借助其投资人的行政权力采取任何行动强行接管健力宝集团的经营管理权。三水区政府为政府机关,无权干涉企业法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更无权滥用其行政权力为三水公投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三水区政府认为在过去将健力宝集团的股权出让给由张海等人控股的健康产业及CASA公司时受到利益侵害,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向正天科技公司、健康产业公司或者张海等人主张其合法权利,但在未经司法裁判之前,不得通过自行行使行政权力强行实现。
专家指出,三水区政府设立的“复产小组”应为非法组织,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该组织设立的三水区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健力宝集团同意,非法使用健力宝商标和名称,构成对健力宝集团的侵权行为。该组织在非法控制健力宝集团管理权力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对健力宝集团造成一切损失,依法应由三水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