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落马厅级贪官狱中讨要高利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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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12: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借给别人10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万元,某落马厅官为7年前的一次借款与人打起了官司。记者了解到,此案已于日前在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结,法院认为该借款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借条约定借10万月息1万 原告林某原系湖南省某局负责人(正厅),1998因受贿案发,去年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今年6月,尚在监狱服刑的林某委托律师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还钱。 据知情人透露,向某是一名画家,而林某在位时喜好古玩字画,因此两人比较熟。1997年11月29日,向某向时任局长的林某借款10万元,林答应了,但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向某遂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着:“今借到林××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款期壹个月利息捌千元正。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每月按壹万元计息。” 向某并没有在一个月内归还这笔借款,而后林某东窗事发,这一借条被检察机关扣押,直至去年底才发还给林的家属。林的家属多次持借条催向某还钱,均无结果。因此,林某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46970元。 超限利息法院不予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某偿付原告林××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1997年11月30日算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从原被告的借条来看,其约定的利息比银行同类利率高10多倍,这是明显的高利贷了。”长沙市律师刘光勇说,“如果照借条的约定来计算,借款人到现在为止得付七八十万元利息。不过,原告方只提出了14万多元的利息要求,可以看出,原告方在起诉前就预见到法院不会保护超过最高限度的那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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