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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开征意见 年内有望允外商独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14:19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 方芳) 针对《拍卖法》不完善的地方,商务部近期制定了《拍卖管理办法(草案)》,并于近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办法规定,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拍卖企业。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同时规定,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企业名 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拍卖”字样。“草案”中对此办法何时实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拍卖企业近3000家,国家注册拍卖师4495名,年拍卖成交额超过1100亿元。拍卖业自1986年恢复以来,发展迅速。

  办法草案部分内容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两名以上拍卖师;五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2、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规定;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或者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人员;

  5、拟设立分公司有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7、最近两年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违规,受到行政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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