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新办小型外贸企业也可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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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5日 14:29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方芳) 近一个月来,有关新《外贸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相冲突的讨论愈演愈烈。昨天,市政府特约审计员、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首席顾问黄丽清表示,《紧急通知》后面还有相关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紧急通知》与新《外贸法》并不完全冲突。 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外贸法》对个人从事外贸出口解禁,但一个月后,国税总局
认定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办不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在市场上如同被剥夺了生存权,意味着每出口一单业务就有6%-17%的出口退税金额的损失,这对毛利仅在3%-5%的外贸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有人甚至认为,《紧急通知》“使新外贸法对个人放开经营权的重大突破成了一纸空文。” 对这种情况,黄丽清指出,国税总局的《紧急通知》后面还有规定:对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当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符合后面这个规定,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享受退税优惠。 税务专家分析,国税总局之所以出台此《紧急通知》,提高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主要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不断严重的一个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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