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还是善举 无锡开审首例个人捐赠税务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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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1日 01:15 中华工商时报 | |||||||||
【本报北京讯】 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我国公益事业捐助法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免税款。2003年6月17日,浙江温州籍人士余成锡到北京市红十字会一次交付了价值200多万元的捐赠物资,以支持北京市的抗击非典。日前,这笔捐赠却因为无锡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在向余成锡征收200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未获全额扣除引
原告在法庭上诉称,这笔捐赠物资交付的当天,北京市红十字会向捐赠人颁发了记载有捐赠价值的捐赠证书和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2003年6月20日,在被告征收原告从无锡市天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一笔经济补偿收入时,原告提交了捐赠证书和凭证,要求全额扣除免缴所得税,被告以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不符规定而必须提交“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为由决定继续向原告征税。原告再赴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凭证换取票据,红十字会提出原告捐赠的物资中有质量问题,质量合格部分的价值只有87万多元,有质量瑕疵的物资已被红十字会销毁,红十字会反过来要求原告更换补齐质量瑕疵品,不更换补齐则红十字会收回捐赠证书和凭证。2004年2月17日、4月7日,原告分两次向红十字会更换补齐了捐赠物资,红十字会向原告提供了票据日期为2003年6月17日的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三份。但被告仅认可其中金额87万多元的票据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而认定另两份票据金额不得在2003纳税年度抵扣。 这起全国首例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能否抵扣税款的官司引起了广泛关注。2004年交付的捐赠物资究竟是新的捐赠行为,还是更换捐赠物资品的行为,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争辩。被告认为2004年的两次更换补交捐赠物资是新的捐赠,两次补交捐赠品的票据日期开为“2003年6月17日”应认定提前开票。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张铎则认为,我国捐助法规定,捐赠必须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原告从没有表示在2004年对北京市红十字会捐赠的意愿;原告2003年6月17日的捐赠是一次性的捐赠,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捐赠物资所有权的转移以捐赠财产交付的时间为准,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其取得捐赠物资所有权的时间开具接受捐赠物资品票据符合法律规定,接受捐赠物资后发现有质量瑕疵而要求更换,是捐赠财产转移后的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不能因为质量问题而否认原告已按捐赠约定向红十字会进行捐赠,也不能因为更换捐赠物资而认定更换是新的捐赠,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售后产品可以更换的规定,但是,更换产品并非产品交易双方发生了新的交易行为;而在该案中,证明捐赠的法律文件是捐赠证书,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捐赠证书和票据,并且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被告则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