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武仕”系列案折射中国司法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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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5月27日 14:24 《财经》杂志 | |||||||||||||
两起自相矛盾的正反官司映现现实生活中的荒诞幽默 □ 本刊记者 段宏庆/文 2004年4月28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周拥平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起诉中央电视台“发布虚假消息而导致其利益受损”一案败诉。
这个结果周拥平在诉讼前就已经料到了,他企盼的也正是这样一个结果。其实他告中央电视台只是为了给另外一起败诉官司做一些申诉方面的准备。周拥平告诉《财经》:“我要的就是一份败诉判决。” “香武仕”涉案 2000年8月15日,周拥平在北京亿腾电器商城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音响,该品牌名为“香武仕”,厂家称此音响系丹麦生产的原装进口产品,随机附带的《丹麦香武仕演示碟》下面分别也印有“丹麦著名高级数位音响”、“国际驰名皇家哥本哈根品牌”、“香武仕SUNWOODS中文音译商标”、“1932年诞生于欧洲”、“SUNWOODS1994年进入中国 ……被评为十大知名进口音响品牌”等内容。 一年半之后,周拥平吃惊地从2002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而举行的“3·15”晚会上得知:消费者花上万元购买的“香武仕”音响,原来出自广东省东莞的卢村,装上轮船到公海转了一圈回来,就成了“拥有70年历史,具备了象征丹麦王国最高品牌嘉奖的皇家哥本哈根标志品牌”。在这场晚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母建华指出,生产“香武仕”音响的深圳众阳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该案案情重大,涉及全国16个省市,深圳市工商局已经立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中央台的“3·15”晚会之后,“香武仕”音响成为“过街老鼠”,全国各地的商场纷纷将其下柜,众多消费者纷纷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周拥平也于2002年4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销售商北京亿腾电器商城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他认为,被告销售的“香武仕”音响系生产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对于这种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同一时期,北京市各基层法院接到起诉“香武仕”音响并要求双倍赔偿的案件有几十起,涉及的被告还有双安商场、翠微大厦、北辰购物中心等等多家京城知名商家。消费者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因此,被告作为经营者有先行赔付的义务,赔付后被告可以再向生产者(深圳众阳公司)追偿。 消费者败诉 案件受理后,北京的基层法院却迟迟没有作出判决,理由是要等深圳市工商局对“香武仕”的生产商深圳众阳公司作出处理。而据周拥平从法官口中得知,北京市的法院系统内部有要求,各基层法院就“香武仕”案件要统一听北京高院的部署。 2002年9月20日,“香武仕事件”终于有了说法。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下,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深圳众阳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后发现,“香武仕”以及英文“SUNWOODS”为深圳香氏商贸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丹麦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于1997年在国内也获得了注册。1999年深圳香氏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众阳公司使用该商标,而众阳公司在经营“香武仕”音响产品中,存在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做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责令该公司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003年5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拥平的双倍赔偿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对于“香武仕”音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宣传与进口来源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法院就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认为,因众阳公司具有音箱生产的经营范围,其拥有深圳市香氏商贸有限公司在丹麦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丹麦“SUNWOODS”、中文“香武仕”商标的使用权,且上述商标依法经过国外有关机构的核准注册,故被告销售的“香武仕”音响并未假冒他人品牌。同时,法院还认为,媒体报道和消费者自身对品牌的判断不能构成认定欺诈的条件,而周拥平所购买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同时亦无证据证明所购买产品材质伪劣或假冒他人产品的问题,购买“香武仕”音响并未受到利益上的损害,故“香武仕”生产者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行为。 同一时期,北京各基层法院相继判决驳回了几十名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内容几乎完全一样。 一审判决后,周拥平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4日,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周拥平依旧败诉。 其实,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类似案件还是很谨慎的。大庆市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徐晓虹律师告诉记者,“香武仕”音响在大庆曾经卖得很火,2002年“3·15”晚会之后,消费者维权的呼声很高,最多时候有200多名消费者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这是全国诉讼最多的一个城市,仅徐晓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代理了上百名消费者的案子。但立案以后,大庆当地法院也是迟迟没有判决,到目前为止,案件基本上都是以消费者撤诉了结,但还有一些当事人没有撤诉。 据记者从大庆的一些消费者口中得知,大庆市当地法院对案子非常重视,因此也格外谨慎,听说北京也有类似案件后,就告诉消费者看看北京的审理结果;后来北京的消费者一审败诉了,法院表示再等一等二审结果。二审北京的消费者依然败诉了,大庆当地法院的法官就劝说消费者撤诉,因为撤诉还能拿回一部分诉讼费用,挽回一些损失,如果不撤诉,就按北京的结果进行判决。很多消费者迫于无奈只好撤诉。 “自相矛盾”的正反官司 二审判决出来之后,周拥平萌生了状告中央电视台的念头。 他告诉记者,回顾2002年“3·15”晚会上“香武仕”的曝光到他的二审败诉,整个过程好像是一出荒诞剧:先是央视晚会的节目告诉消费者,你们被骗了,你们买回家去的所谓丹麦进口音响是在东莞的某个村子里生产的;作为消费者知道自己受骗了,但当去了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却说虽然存在虚假宣传,但你们拿到的东西是货真价实的,你们的赔偿要求被驳回,还得为此掏一笔诉讼费。 因此,周拥平决定起诉中央电视台用假新闻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均遭受损失。当然他也知道这两场官司存在悖论:如果认定“香武仕”是欺诈,就不应该起诉中央电视台;如果认为中央电视台曝光香武仕是假新闻,就不应该继续打“香武仕”索赔案。按理一个人不应该同时打这正反两个官司,不过,“既然是在荒诞剧里,就彻底荒诞一把吧。”周拥平告诉记者。 2004年3月3日,周拥平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央电视台,要求中央电视台就“假新闻”赔礼道歉,并赔偿他在“香武仕”案件中败诉承担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海淀法院于4月20日作出判决,中央电视台2002年“3·15”晚会的报道和评论无失实和不当之处;同时,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同周拥平告“香武仕”一案败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周拥平的诉讼请求。 记者发稿前,周拥平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计划在6月初就“香武仕”案件到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对法院“自相矛盾”的判决进行民事抗诉。周拥平告诉记者,作为一名研究社会学的学者,他打这两起官司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为索赔,而是把这看做了一次社会实践,“算是一次对中国司法公正问题的社会调查吧。”他说。 “香武仕”依旧“哥本哈根” 时隔两年多,“香武仕”音响还存在吗?记者致电深圳众阳公司,该公司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介绍,目前该公司已经改名为“圣世高普”,但仍经营“香武仕”音响。 记者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发现,首页上仍然有一个英文的“1932·哥本哈根”徽章,网页上赫然可以看到“丹麦王国,香武仕魅力之源……”等字样。 据记者了解,在深圳市工商局处罚完结之后,“香武仕”音响于2003年初重返京城,陆续进入一些大的商场进行销售,还开了一个专卖店。在产品宣传中仍然强调“丹麦品牌”,尽管也承认是“深圳生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记者,商标注册本身只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能因为“香武仕”商标在丹麦注册就变成了丹麦产品。“如果要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进行了注册,是否就可以认为是‘世界各国联合产品’?”杨立新诙谐地说。 杨立新指出,在消费者起诉“香武仕”要求双倍赔偿的案件上,法院不能以企业承担过行政处罚为由免去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虚假宣传”就是一种“欺诈”,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违约,因为其隐瞒了真实信息;而根据中国新《合同法》的精神,违约行为同样要接受惩罚性赔偿。 “不过这在现实中还很难落实。”杨立新告诉记者,真要是严格按法律行事,只要企业进行了虚假宣传就百分之百处以惩罚性赔偿,那恐怕中国的很多企业都面临死亡的结局,这是有关部门不得不考虑的。“消费者的权益要真正得到保护,还很难。”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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