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
记者茹晴6月30日北京报道记者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就业中介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这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
《规定》将“境外就业”界定为“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境外就业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国内外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除了境外雇主方面的原因外,一些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这位负责人说,一部分境外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业务,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巧立名目,高额收取各种费用;有的与境外雇主或中介人员串通,蒙骗我境外就业人员;少数不法分子甚至打着介绍出境就业的旗号组织非法移民或进行诈骗活动等等。这些现象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境外就业管理秩序,阻碍了我国境外就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规定》要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检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等;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不得承包、转包境外就业中介业务;必须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还特别规定了违约和违规的责任,除了对违约和违规进行处罚外,对违法行为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许可证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发放。
动感短信、闪烁图片,让您的手机个性飞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