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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财富》:民企安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6月12日 15:44 时代财富

  《时代财富》记者江勇

  一切如同马斯洛搭好的5级台阶,度过了生存大关隘的中国民营企业关于安全的需求愈来愈强烈;一切又是一个悖论:安全常常与弱者相联,而中国的民企长大了,为什么反倒觉得自己并不安全?

  “三分天下有其一。”在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关心中国民企的安全,其实也就是关心中国经济的安全,关注中国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未来。

  2001年4月28日,北京香格里拉大饭店。

  见多识广的饭店公关部经理悄悄拉住了“《时代财富》首届民营企业高层论坛”组织者的衣襟:今天真的来了这么多名人?!

  那天,一个关于“民企安全”的论坛主题,引来了我国许多重量级的企业家和学者,近百人的会场完全爆棚。必须预留的防火通道在临时增设的座椅间蜿蜒曲折。那些从广东、从四川、从宁夏、从辽宁……赶来的民营企业家,就是想来听听谁在关注他们的安全。

  中国民企凭什么要求安全

  还记得二十多年前的“资本主义尾巴”吗?在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年代里,连农民自留地里产出蔬菜如果流入了自由市场都有可能成为那条需要割掉的尾巴。

  改革开放后,从这条割不断的尾巴蜕变而来的中国民营企业已经脱胎换骨,在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已经扮演着“三分天下有其一”的举足轻重的角色。到2001年,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23万户,私营企业202.86万户,从业人员达7474万人,注册资金21648亿元,共创产值19878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额19675亿元。这些数字分别比90年代初增加了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在过去10年间,个体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从不到1%达到20%以上,平均每年提高近2个百分点。

  现在,民企安全的问题之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关注,正是基于以上的事实——中国的民企确实已经长大。如果中国民企还处在20世纪80年代的初创期,安全问题是不可能浮出水面的。早期的“傻子瓜子”、“养鸡大户”,死了也就死了,谁会去想民企安全不安全,包括民营企业家自身。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声已远远超过了这些“先驱者”的呼号,那时候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在改革大潮中顽强存活的民企,是给它们定性,决定它们是否有长大成人的权利。任何的事物如果还处在生存期,不安全就是它的常态。讨论民企安全,其实是“中国民企长大了”一个异样的标记。如果民企没有长大,没有与中国经济的安全和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发生密切的联系,人们也不必倾注精力来关心它的安全。

  那么,为什么现在会有民企安全问题的存在呢?这与民企在1982年领到出身证,在1999年领到正式的身份证,从夹缝中成长的历史密切相联。

  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明确发文,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7年,党的十三大表明,“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更快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我国《宪法》写入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内容,并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000年10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又明确指出,“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在这些党和国家政策、法律中,我们能清晰地看出中国民营企业地位的历史变迁。在这段蜿蜒曲折的历史中,民企终于从求生的夹缝中走到了今天的阳光地带。但是,我们的社会观念和法律体系中却还存在着许多对民企的歧视和不公,对民企的安全构成威胁。即使是在入世倒逼机制下形成的我国逐渐开放的市场中,国有企业准许进入的领域是80多个,外企可以进入的是60多个,占75%,而民企可以进入的领域只有40个,不到其中的50%。显然,提高民企待遇,保障民企安全,在今天也仍然是中国改革进程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中国民企为什么觉得不安全

  安全,是一种感觉,是一种对周围环境和自身状态的感觉。

  举一个细小的例证,让我们来感受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心态。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以第一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但是,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权的标准不仅要有850万的注册资金,还要有100万美元的进出口额作为附加条件。相比之下,集体或集体控股企业只需要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这种细小的差别就是歧视。据说,有“曹破产”雅号的曹思源就表示要向外经贸部的领导发问: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差别?

  正是这样的差别让民营企业家感到了自己的“与众不同”,更遑论上市、融资、市场准入等大的方面,民企与国企的“天壤之别”。

  历史地看问题,中国民企是从没有待遇,与国企、集体企业争待遇到慢慢地有待遇的过程中逐渐地长大,因此,企业市场待遇上的差异虽然会束缚民营企业的发展,但并不足以让现在存活下来并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家感到真正的畏惧。他们内心真正的不安还是源于资本的“原罪”。

  任何资本的原始积累都有毛孔里带血的过程。“羊吃人”的残酷没有在中国民营企业的原始创业过程中重演,这并不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高尚,而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越。但是,我们不少的民营企业家,他们的第一桶金,甚至包括后几桶金都不见得是阳光下的交易。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有着“为富不仁”传统认识的中国人更是放大了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第一桶金的怀疑。尽管许多的民营企业家是靠智慧、勇气和勤劳致富,但是,在社会一种普遍的怀疑氛围中,中国民营企业家几乎很少例外地背上资本原罪的负担。

  曾被《福布斯》杂志评为中国首富的刘永好一直都在回避这顶外国人强加给他的桂冠。他说:“我有一个好朋友,也上了这个名单,一下子就增添了很多对于财产安全的担心。”正是这样的心态,让中国富豪榜上的民营企业家难以真正地乐起来。迄今为止,他们还没有一个人敢以榜上有名而自诩。

  资本原罪成为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集体无意识。他们因此对周围的环境变得非常的敏感。民营企业要获得无差别的国民待遇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民企被歧视终将也只是一段历史的过程。但是,民营企业家还是担心自己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他们是担心将来经济发展的环境对民企不利?显然这并不是确切,因为现在看不出这样的征兆。民营企业家焦虑的核心,其实是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安全。

  由于资本原罪的存在,加上他们的财富缺乏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保证,中国的民营企业家有理由觉得,他们的财富能够被社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剥夺。

  这是一个在“首届民企高层论坛”上由民营企业家亲口讲出的事例:某位职员侵吞了公司几万块钱货款。接到报案的司法机关竟劝说这位企业家,“你是私人老板,都挣了几千万,别人拿你这点钱也就算了。”

  我们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观念是建立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之上。对于私有财产,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常常被另眼相待。尽管现在不再问姓社姓资,但公与私迥然不同的差别却存在于我们社会的方方面面。

  因此,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要想获得真正的安全感,最为迫切的就是要为自己目前积累下的财富正名。宗教上的原罪可以通过忏悔来洗刷,而资本原罪的消除和财富的正名则只有通过社会的认同。

  社会的认同,就是承认在民企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作用。当时如果没有一定的资本集中度,任何散落的财富都不可能发挥出资本的作用。民营企业家正是因为手中握有了资本,才有可能组织起社会化的生产,才有可能去创造新的社会财富,才能在中国的改革进程中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社会观念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是中国社会不再把“私”看成“恶”,而现在需要改变或者习惯的观念是:财富的适度集中,尤其是向企业家人群的集中,并不是对普通人的“恶”。

  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主流人群并不是暴敛社会财富的人。他们现在依然还是创业者和企业经营的管理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并没有成为仅仅是寄生于财富之上的食利阶层。因此,认同他们的财富,其实是对社会中最有经济活力的生产力的认同,对社会各阶层福利水平的提高都有裨益。

  中国民企怎样才会安全

  戴上一顶“红帽子”,戴上一顶“洋帽子”,这些都是民营企业家满足安全需求的非常规手段。

  过去民企戴的红帽子是将私营的企业挂靠一家国企或集体企业。现在,民企的红帽子又有了新的形式。一位已成为政协委员的著名企业家曾向本刊记者表示,他的心里现在踏实了许多。给民营企业家一定的政治地位,是社会对他们贡献的承认。但不少民营企业家在努力获得这种社会承认的同时,也在打着自己的小算盘,那就是借此获得一种安全上的保证。

  而兜里揣一本外国护照,对于许多民营企业家更不是一件新鲜事。有一种怪现象被人们忽视——位列《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许多民营企业家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大陆公民。李晓华是港商,杨斌是荷兰籍,祝维沙买了一个圣文森特岛国的身份……

  这些非常规的安全措施无疑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它加大了社会交易成本,甚至可能滋生出腐败。在这样的保安措施中,尽管每个个体可能觉得安全,但真个系统却变得更加的脆弱。

  在现代社会中,要获取安全保障最好的方式还是法律。

  一位人民日报的资深记者在多年调查研究之后,拟出了一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法》比较完备的条文,希望能在全国的两会上能讨论。他还撰文提出了进一步修宪的建议:1.把公民财产权列入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中;2.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给予公、私财产以同等的保护;3.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公民财产的补偿原则;4.在适当的时候以宪法赋予公民土地所有权。

  任何法律体系都是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现行法律从最初的逻辑起点上就没有考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考虑对民营资本的保护,这也完全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现在,许多法律条文的细节都透出民企在法律上承受的歧视。如《刑法》中,管理人员拿走了企业的钱,在国营企业是贪污,而在民企中是职务侵占。罪名的不同,其结果是量刑的不同,对公民行为法律约束边界的不同。出现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是在我国的法理中公与私泾渭分明。不久前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曾规定国家如果征用企业财产,要给予适当补偿。而在对民营企业现在还管用的“私营企业条例”中却没有这样的规定。同样是对待私有财产,这里却又内外差别。

  种种法律细节的差异其实都指向了一个焦点,那就是在现阶段的中国,私有财产是否与公有财产一样,同样神圣不可侵犯?

  在法律上确立了私有财产的地位,民营企业安全的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

  著名经济学家、本刊总编董辅先生认为,民营企业的安全问题首先体现为财产的安全。如果民营企业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民营企业很难发展。而民营企业的安全问题到现在从法律上还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

  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但是,它没有提到民营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财产,特别是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最新版的《宪法》中并不存在。

  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其最直接的结果就是民营企业家投资动力的不足。一些人在办企业时,对国家法律采取观望的态度,不愿把更多财产投资到企业中去。还有一些人赚足钱后就收摊,开始自己另类的生活。民营企业家现有的财富,如果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顺利地转化为社会投资,不仅从资金的源头上束缚了民企的发展,同时也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早在两年前,四川恩威集团老总薛永新(《福布斯》内地首富第49位)的公司被炸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门召开了一次“非国有经济与法制保障高级研讨会”。与会专家们指出,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从此,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并已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现在,《宪法》和《刑法》虽然开始对民营企业的权益和私有财产有所保护,但远远没有达到对国有企业和公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中国民企安全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联

  中国民企的安全与否,真的与国家经济密切相联?

  让我们用逆向的思维找答案——如果中国失去民企,国家经济将会怎样?

  仅从现有的经济存量上看,如果没有了民企,中国的财政收入将锐减30%,7000多万人失业。而按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均算的账:民营企业解决就业超过两亿人口,而国有企业职工不超过7000万。

  从动态和发展的角度看问题,中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更加地重要。而且,现在有人将这种趋势比喻为“国企向民企‘交班’”。

  我国的改革进程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变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通过市场的手段实现社会资源高效、合理的配置。从双轨制制度设计的开始,中国成功地闯过了价格的大关,改变了价格在计划经济下严重的扭曲和变形,让它恢复为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信号和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关键,恢复企业的竞争活力,其进展却并不顺利。无论是最初的承包制,还是后来的现代企业制度,再到目前还在进行的产权制度的改革,其成败得失都已表明,要恢复国企的竞争活力,显然不能靠国企在没有外部竞争环境的条件下自动地生成。

  大量民营企业的出现,尤其是成功的大型民营企业,让中国企业间的竞争充满活力。尽管这种竞争许多时候并不平等。但它依然是中国改革得以推进的一个重要动力源。国企在经历了国营、国有和国家控股的历史蜕变之后,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让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在竞争性的行业中真正自由地竞争已成为一种大势所趋。这种发展的大势决定了中国不能没有民营企业,而且是不能没有满足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的民营企业。

  但是,民营企业的安全问题,更确切地讲就是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在客观上却制约了中国民企在现阶段的发展。

  在民营企业的初创阶段,由于国内尚处于卖方市场,任何人只要肯吃苦,懂得低价进、高价出的粗浅经营手法,就会迅速积累起资本。而现在,不仅市场的格局在变,竞争的手段在变,财富聚集的速度也在变。像民企的两位代表人物,民生银行两大股东刘永好和张宏伟,就实现了从“七八千人搞饲料,年利润两个亿”和“七八十人搞房地产,年利润两个亿”向“七八个人搞金融,年利润至少两个亿”的飞跃。

  度过了原始生存期,民营企业家现在开始考虑如何处置手中掌握的财富——是消费还是投资?是扩大生产还是停滞不前?在私人财产安全边界不确定的情况下,他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麦威集团老总陈至善在“民营企业高层论坛”上说,他保证企业安全的妙招就是让企业生产规模不变,甚至慢慢地萎缩。因为扩大企业经营活动,他的财富损失反倒在加速。

  我们知道,在全球经济衰退中我国经济一枝独秀,主要得益于国内需求的拉动,而其中5100亿国债的拉动功不可没。但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投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国债规模的大小和使用结构的变化,而这种现状并不利于中国经济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从理论上讲,在净投资为零的情况下,经济增长率通常也为零。因此,要保持中国经济的增长率,就必须保持适当的投资率。而在保持稳定的投资率方面,我们更应该拓宽的是民间投资的渠道,而不是过度地依赖于国债。

  谁是民间投资的主体,当然是手中握有大量财富并且懂得经营的民营企业家。保障民营企业家投资的积极性,对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福利水平的提高也就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投资,是为了增加未来产量从而增加未来消费,而放弃目前消费以形成资本的一种经济活动。民营企业家凭什么相信自己的投资会增加自己未来的消费?在民企安全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家投资的积极性是要大打折扣的。让我们从一个侧面来看由于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不明,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受到的抑制。

  现在,中国资本外逃的现象已经被引起严重关注。有关部门总结了造成这种现象的5大原因中,其中一条就是“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对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提出,应该给民营企业一个自由的外汇账户,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保障民企安全,刺激民营企业的投资,还在于要把中国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面对我国加入WTO后新的市场格局,我们需要一大批有规模、高质量的民营企业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这也同样关系着中国未来的发展和经济的安全。

  人大代表郑卓辉认为:现有私营企业的条例已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公司法对民营企业也不完全适用。对私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使民营企业家缺乏了长久发展的信心。因此,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该指出的是,这类希望通过立法确立私人财产法律地位,进而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安全隐患的呼吁,已不仅仅是从中国社会的第3阶层(指民营企业家在有关调查中被列为第3阶层)的利益出发,而是站在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各阶层人民福利增长的立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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