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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管问责制呼之欲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 03:4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江南 发自深圳

  期货公司高管将面临越来越严厉的监管措施。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以“高管问责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新条款可能将出现在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里。此次修订与新《证券法》对券商高管的监管措施异曲同工。

  近日,中国证监会首次集中对闽发证券原董事长张晓伟等23名原券商高管劣迹进行曝光,并给予不同程度处罚,最严重者被永久性禁入证券市场。业内人士指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正成为防范期货公司风险的重要手段,这是金融期货交易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则将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利器”,有关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任职资格不仅是一道门槛,更是一个诚信记录。”

  在近日证监会召集多家期货公司就股指期货问题的座谈会上,大家表达了较明确的意见:在即将到来的金融期货时代,为更好地控制风险,对代理金融期货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管,比控制公司股权结构更重要。

  原有《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修订后《条例》将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条新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董事、监事任职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业内人士分析,这项新规定将进一步强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门槛,便于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行业准入进行有效监控。并且,新规定提高了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地位,有利于加强对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管。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准确地提出与资格认定制度相配套的“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制定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的监管措施。

  去年发生的万汇事件说明,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可能利用公司业务流程中的一些漏洞做出严重的违规行为。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将增加一条新规定:“期货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续性经营要求或者任职条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

  此外,为配合将来期货公司的分类监管以及其他措施,修订后《条例》中的“罚则”也增加了若干新的处罚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扩大经营业务范围的”、“交易、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控制的要求的”、“期货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或者提供信息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等。

  业内人士指出,“罚则”的新内容最能体现“高管问责制”精神。原有《条例》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只是针对公司,没有针对具体个人。原来仅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而此次修订《条例》在此基础上,将增加“撤销相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期货从业资格”,体现了对高管人员直接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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