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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枷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6:0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江南 发自深圳

  当前国内期货市场的头号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作重大修订。金融期货交易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期货交易所会员结构等内容成为此次调整重点。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该《条例》已于去年下半年完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已上报国务院接受最终审核,新的《条例》将于今年颁布。

  目前使用的《条例》颁布于1999年6月,是我国期货市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法规,在我国“一个条例”、“一个司法解释”、“五个办法”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基本框架中扮演着统领全局的角色。

  几大新“名词解释”

  为了涵盖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新增内容,新《条例》对几个主要的名词进行了重新界定。

  “期货交易”已不单指商品期货交易,而是被明确界定为“从事衍生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平仓”也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期权合约”这一新对象。

  “交割”的修改最大,明确指出“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增加了“期权合约”、“标的物”、“现金差价结算”等新内容。

  此外,为配合期货公司新业务需要,新《条例》还增加了“境外期货交易”、“境外期货项下年度外汇风险敞口”等新名词。

  期货交易所新定位

  新的《条例》删除了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据称,该调整主要是为期货交易所公司制试点消除法律障碍。而在目前业界关心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结构里,新的《条例》在原有的“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据称,这主要是着眼于将来市场主体结构变化后,非法人形式的企业单位,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可能会成为会员。

  期货公司业务创新

  目前,业界对金融期货的代理权十分关心,新的《条例》对期货公司的新界定可以传递出一些制度框架信号。新的《条例》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期权”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业内人士分析,按此规定,除了期货自营会员以外,其他机构(如证券公司等)入市,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这主要是出于风险隔离和有效监管的考虑。

  对于期货公司能否全权扮演好金融期货的代理职责,上述人士分析,期货公司相比证券公司既有优势,也存在诸多不足。从有利方面来看,由于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较大,证券公司已经背负了投行、委托理财、自营等多项业务风险,没必要继续增加一项更大的风险负担,而期货公司在长年的商品期货交易风险控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从“3·27”国债期货风波来看,正是因为证券公司没有风险控制经验,从而导致问题发生。

  该人士坦言,期货公司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营业网点少、注册资本金少、技术装备不强、人员力量不强等,难以应对金融期货市场背景下,公司客户陡然增加的挑战。这些问题需要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股权合作得到解决。

  新《条例》显示,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将被允许开展新业务,主要有期货自营、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每项业务都实行单项持牌制度,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在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名单里,新《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据了解,这也是为推出金融期货消除法律障碍,因为推出金融期货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必然入市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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