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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存四大悬疑 证监会向期货公司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3:14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江南 发自深圳

  股指期货渐行渐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利益演变格局已是风生水起。《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中国证监会近日召集国内八家期货公司高管就股指期货相关的四个问题征求业内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这四个相关问题是:金融期货代理权的许可标准问题;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的股权比例问题;对从事金融期货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股人的背景实际要求问题;如果引入券商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期货公司与券商的责权利如何划分问题。

  由于这些问题涉及未来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利益分配以及经营与监管问题,会上讨论热烈,但最终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其中,券商IB制度是这次会议讨论的重点,会后

证监会要求各位高管主要就此问题提交书面建议。

  在此之前,有关股指期货的参与方式已形成了较明确的意见:证券公司以自营会员身份参与交易,经纪业务主要通过期货公司代理,基金作为客户参与。

  对于金融期货代理权的许可标准,存在“期货公司全员参与”与“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参与”之争。赞成前者的意见认为,本来期货公司就生存艰难,如果在金融期货业务上仍被设置门槛,那么将被加速淘汰;而赞成后者的意见则称,国内期货公司长期低水平重复竞争的局面必须改变,并且金融期货交易对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很高,必须制定门槛,由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参与。

  据悉,会上确定了三点标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与净资本额、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历史经营状况。但具体的资金数额尚未统一,有的提出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到1亿元,有的则提出注册资本金超过2亿元,而净资本必须超过1亿元。

  “股指期货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已经产生一套‘倒逼机制’,加快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股权联合。”南华期货公司总经理罗旭峰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会上,针对目前券商积极并购期货公司的情况,重点讨论了券商的持股比例问题。此前的规定是,券商持股不得超过49%。而这次会议提出了40%的最高控股比例,旨在进一步防止“一股独大”局面。

  某期货公司总经理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适当降低最高控股比例的做法是可取的,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做好对高管人员的监管。

  对此问题,会上提出,对从事金融期货的机构股东或实际控股人的背景应该有实际要求,至少要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

  罗旭峰介绍,香港特区也十分重视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但对股权结构没有太多要求。香港的监管部门不仅监管实际控股企业,还对与控股方相关的企业以及附属企业进行监管。在此框架下,控股股东既感到自由度较大,利于创新,又不敢做出违规行为。

  名词解释

  券商IB (Introducing B roker)制度: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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