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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产品定位 尽速完善基金业基础制度建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9:05 证券时报

  基金产品定位是基金业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操作过程中擅自突破投资比例区间,改变产品定位。建议监管部门尽速依法规范基金产品定位,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清晰定义基金产品类别,并对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文字审查,保证文字表述基本清楚、逻辑基本通顺。

  □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基金产品定位是基金业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为此我们推出这份报告,提出对基金产品定位问题的思考,供业内参考。

  程序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具体的某一基金经理团队(小组)认为自身擅长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投资机会的把握,就可以推出混合型基金,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予以坚持。如果擅长于某一市场内部投资机会的把握,例如有的基金经理擅长于挖掘股票,那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推出一只股票型基金。

  为了保证基金产品的特征与风格在持续操作阶段保持稳定不发生剧烈“飘移”,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会规定一个大致的投资比例,可以是单一数字也可以是某一数字区间。市场所不能容忍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操作过程中擅自突破投资比例区间,从而改变了基金的产品定位。基金合同中载明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但在操作过程中却中途换“跑道”,改弦易辙,大量投资债券。基金合同中载明的是一只债券型基金,但在操作过程中却大量投资股票或投资有争议的可转债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个改变未获得持有人的授权,就不合规范。所以,市场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和诚实信用原则,反对事后的“出尔反尔”。

  债券型基金债性不“纯”

  可以说,债券型基金产品定位混乱是造成其规模日益缩减的重要原因。部分债券基金虽然名称是债券基金,却大量投资股票和可转债,使得其“债性”不纯,容易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误导。有的是纯债券投资,不进行任何股票投资。有的规定可以投资股票,但比例限定各不相同,有的是20%,有的甚至是40%。有的债券基金在新股申购中,动用相当于净资产99.99%的资金申购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可转债到底是归属于股票还是债券,债券基金的债券投资市值是否涵盖可转债呢?这些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均未明确界定。

  债券基金目前的资产配置可以比喻为挂债券的“羊头”卖股票和可转债的“狗肉”。对债券基金业绩进行排名时如果不结合其资产配置的范围与比例,评价结果容易失真并有失公平,甚至于绩效评价已经失去任何意义了。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认为由于客观原因,债券投资困难比较大,可以提请持有人修改基金合同,改变投资方向,但在基金合同未修改之前,最好慎重其事。

  债券型基金2004年月度净值增长率表明,债券型基金的净值增长存在许多重大问题。其收益来源不是债券,而是股票。在某一个月曾出现国债、企业债和金融债均上涨,但该月部分债券型基金净值却大幅度下跌的奇怪现象。

  基金分类说明

  目前国内基金研究评价领域对基金的分类方法比较多。基本的共识是:由于历史原因,封闭式基金一般被归类为股票型基金;开放式基金中,货币市场型基金和保本基金单独列出。主要分歧在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上。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29条与第30条对基金产品的分类做出了一些规定,基于此,在众多基金分类方法中,笔者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开放式基金试行分类,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保本型、货币市场基金5个一级大类。对每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所公布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等要素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掌握其招募说明书中所表达的推出该基金产品的“本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表着基金管理公司对持有人的承诺。同时鉴于基金法特别强调基金名称,并要求非现金资产的80%以上要投资于基金名称所反映的投资方向,分类时考虑了基金名称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基金分类仅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

  从最近新发行基金和原有基金的更新版的招募说明书来看,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产品定位上存在普遍的文字表述不清问题。

  对118只开放式基金的产品定位逐一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大多数基金的产品定位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产品的有关规定有出入。基金产品定位问题可以总结为,“一只基金,两种分类,各自表述,言行不一,名不副实”。名称是做股票的,可以按混合来操作。名称是混合的,可以按股票来操作。名称是做债券的,可以大做特做股票和转债。

  大多数基金的基金名称所代表的投资方向都没有得到切实遵守。市场仅仅要求基金产品本义、文字表述和操作基本一致即可。即便是运作管理办法,也给出了足够宽泛的投资空间让基金管理公司施展。但令人遗憾的是,还是有许多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此问题。

  法律尊严与法治精神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2004年7月20日发布两项通知,分别是《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然,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4年7月20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启动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尽速依法修改原契约中不符合法规的投资比例规定。但现在期限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了,大多数基金管理公司并未发布公告修改基金合同,调整基金投资比例。

  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7月1日新推出基金的投资比例的规定均不符合新法规。有的混合型基金,股票仓位比例区间是0-95%,债券是0-100%,这样的基金是不是混合型基金?有的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仓位比例下限也不是60%,股票型基金到底要不要遵守60%的下限要求?

  对于股票仓位比例的调整,基金管理公司有自主权,但必须同时满足基金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与法规有冲突的情况下,应该是立即修改基金合同。基金业对法规有异议的,不是不遵守法规,而是应经由规范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修改法规。但在未修改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遵守。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实施已经6个多月了,为什么还是有很多基金管理公司迟迟不修改基金投资比例范围?建议监管部门尽速依法规范基金产品定位,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清晰定义基金产品类别,并对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文字审查,保证文字表述基本清楚、逻辑基本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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