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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21:35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6月16日证监基金字[2006]121号文
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7月2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7月2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的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直销网点的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的确认: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募集期内受理的申请,可于基金成立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10)/1.00=1001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10010份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直销网点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3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稳妥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此类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市场利率研判。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部和投资部通过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货币政策走势分析以及市场资金面等因素就市场利率进行预测,并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产品说明和研究结果确定各类资产配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固定收益类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并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4)交易部依据指令制定交易策略,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研究部和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并提出调整建议,报投资部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3、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走势及利率走势的综合判断,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采取顺势策略控制组合久期的波动范围,充分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1)资产配置

  a.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中信宏观及利率分析系统(如下图所示),对未来的经济和利率走势进行判断。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在组合久期管理上本基金采取顺势策略,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组合久期调整上限不超过5年。

  b.类属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c.期限结构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是债券投资中资产配置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与期限结构配置相关的因素主要是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幅度的大小,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2)组合构建策略与方法

  在确定基准久期的配置范围和每类属资产配置的范围以后,在每一类属债券内部,本产品采取一系列策略挑选适合的债券组成策略组合。本基金产品的组合构建策略主要包括:收益率曲线的骑乘套利策略,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套利策略和收益率变动在收益率曲线上的传递策略,来充分挖掘收益率曲线动态变化而带来的潜在的投资机会,提升投资组合的相对价值;同时应用跨市场、跨品种的套利策略以及新品种、新业务带来的无风险套利策略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债券选择标准

  a.债券的选择  

  在符合本基金产品资产配置策略和组合构建策略的条件下,根据已经确定的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来自下而上选择债券品种,在选择具体债券品种时,考虑如下方面:

  Ø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

  Ø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Ø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集中度分析

  Ø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直接操作情况

  b.流动性分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券种和非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动性。

  c.信用分析

  1年期以上债券,如果由国内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信用等级为A+或同等信用,则可作为本基金的备选产品;1年期以内债券,如果由国内评估机构评估后获得该评级机构的最高信用评级,则可作为本基金的备选产品。此外,如果某债券获得了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可作为本基金的备选产品。

  (4)含权债券投资

  作为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国开行发行的投资人选择权/发行人选择权债券和交易所市场可转换债券均包含进可攻退可守的特征。本基金为保持纯债券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以其纯债价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以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OAS)为基础,纳入固定收益率品种考察。另外,由于可转换债券流动性较差,不具备询价基础,因此严格限制其投资比重。本基金限制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重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20%的比例,基金规模越小,此比例范围越小,以满足流动性需求。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该类产品具有如下特点:能够分享更多领域的债权资产带来的稳定收益;信用级别高且表现稳定;能获得比企业债更高的回报;流动性好。上述特点是本基金选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因。投资该类品种,关键在于建立科学的定价模型、分析债券风险确定风险补偿,本基金结合国内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在合理的货币利率随机模型、提前还款和坏帐预估水平以及现有中标利差及即期利率期限结构等综合条件下运用蒙特卡罗模拟进行利率路径模拟,估计提前清偿率,确定现金流量,最后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合理定价。

  (6)新股申购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老划断之后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发行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新股上市首日卖出,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参与新股的申购, 在所得新股上市一个月内全部卖出。

  (7)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被收购公司股价经历快速拉升过程之后,股价逐步稳定,距离收购截止日的价格波动幅度小于2%,达到固定收益可投资范围。本基金对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仅限于从固定收益的角度出发,自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后进行投资。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严格测算交易成本和投资收益率,充分研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实力和收购意愿的前提下,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

  (8)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是中信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债券投资管理过程中应对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信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在久期、基点价值等传统风险指标的基础上,采用VaR度量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度量,对于交易所市场,采用组合的日收益率标准差和日均换手率等量化指标控制流动性;对于银行间市场,采用有效交易天数、有效交易量和买卖价差等相关指标。

  (四)投资管理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队伍强调结构化和专业化,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制。

  1)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各基金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各基金季度投资绩效报告;决定各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小组

  由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组成。负责在投资管理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工作。

  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建议,并形成报告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相关报告进行组合久期和基点价值的管理、期限结构配置、债券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交易执行小组

  负责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也包括执行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中信全债指数+20%×税后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7)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8)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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