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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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21:19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 | |||||||||
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1号文批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为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7月25日止(以下简称“募集期”)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万通”)、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证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以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公告中若无特殊声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机构。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办理了银联CD卡、兴业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funds.ecitic.com)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网上交易的具体开通范围和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10-82251898查询。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份额,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旦被注册登记人受理,即不得撤销。 10、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直销网点的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系统认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1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除直销中心的首次认购外,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 12、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的网上交易渠道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人受理后,不可以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2个工作日后到原认购网点、管理人指定的咨询电话、网站查询、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2006年6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以及本公司网站上的《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funds.eciti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份额发售的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向各代销网点咨询详情。 16、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82251898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88102。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稳妥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此类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法见本公告附录。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funds.ecitic.com)查阅网点详细地址及联系办法。 (十一)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5层 电话:(010)82253398 传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妮 (十二)如本次募集期间,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三)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06年7月25日止。募集期期满后若基金符合法定成立条件(即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基金的投资者超过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 募集期期满后,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募集期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设立募集期。若3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截止日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基金认购方式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募集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基金成立后,如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比例超过了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进行调整。 (二)在各代销网点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三)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请详见销售机构公告。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并日结清算后,不可以撤销。 (四)已购买过中信经典配置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中信红利精选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五)缴款方式: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六)按照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