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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21:35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D、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B、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C、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D、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上述三种情况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未能参加,不影响表决结果。

  E、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则按相关规定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F、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G、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H、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 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B、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 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 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约定进行监督。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稳妥的基础上,积极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此类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申购和要约收购类股票套利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但此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组合的久期

  本基金的组合久期调整上限不超过5年,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的久期=(∑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久期-∑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久期+∑债券正回购*久期)/(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4)新股申购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老划断之后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发行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新股上市首日卖出,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参与新股的网上申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投资者战略申购,网上中签所得新股在上市一个月内全部卖出。

  (5)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被收购公司股价经历快速拉升过程之后,股价逐步稳定,距离收购截止日的价格波动幅度小于2%,达到固定收益可投资范围。本基金对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仅限于从固定收益的角度出发,自收购人发布要约收购后进行投资。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严格测算交易成本和投资收益率,充分研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的实力和收购意愿的前提下,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要约收购类套利以及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7)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百分之二十;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监督、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已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开户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向新开户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单。

  2、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对账单。原则上对账单一年至少发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与本公司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可致电客服热线(010-82251898)进行电话交易。

  3、已开通网上交易的直销客户,可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

  (funds.ecitic.com)进行网上交易。

  4、持有银联CD卡、兴业银行卡的客户,可以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进行开户、交易、划款等业务。

  (三)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中信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还可以加入“投资者俱乐部”进行讨论和交流,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10-82251898),该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8:30至17:30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四)理财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理财顾问中心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客服热线向公司进行理财咨询。

  (五)邮件订阅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或发邮件至服务信箱提交邮件订阅申请,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本公司将为持有人发送基金资讯方面的资料及基金新品种、新服务的宣传材料等。

  (六)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致电客服中心或发送邮件至服务信箱,订制手机短信服务,收取基金收益、基金公告提示等信息。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10)8225189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 真:(010)82253378

  公司网址:funds.ecitic.com

  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funds.eciti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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