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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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 21:35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 | |||||||||
基金管理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2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中信稳定双利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9.业务规则:指《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股权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82028888 传真:(010)82253396 联系人:杨军智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07号文批准,于2003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下设十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开发部、基金运营部、市场业务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产品创新部、集中交易室。公司设立了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北京外国语学院法语系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硕士。历任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副总裁,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总经理协理等职务。 黄卫东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先后毕业于长沙铁道学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产品开发小组组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理。现任中信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建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实业管理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一、二部总经理、发展策划部经理、资产经营部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傅强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历任北京市人民银行行员、北京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部交易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综合开发部经理、国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等职务。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项目经理。 储晓明先生,董事,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科员、主任科员、技改信贷部项目评估处负责人、技改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副处长、固定资产信贷部调查评估处处长、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夏斌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中国证监会主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司长等职务。现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所所长。 王国樑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务局副处长、处长、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等职务。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教授、系副主任,承担教学工作。 郝如玉先生,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助教、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系主任、教授等职务。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等职务。 陈颖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国资办秘书处就职。现任上海久事公司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 李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在国家投资煤炭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先后担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国融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业务经理。 李志文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中国新闻社人事部干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吕涛先生,总经理,英国克拉费尔德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金融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证券处外汇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章月平女士,督察长,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24年财务从业经历、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煤炭部财务司主任科员、中寰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稽核室副主任、主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丁楹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先后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货币银行专业、中欧国际管理学院EMBA。1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助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工程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化学系有机专业、四川成都理工大学应用化学专业。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深圳市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中信集团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介绍 张国强先生,30岁,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助理分析师、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聘投资管理部总监,现任中信经典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公司目前投资管理委员会共由8人组成: 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吕 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丁 楹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刘 辉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戴 波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梁 丰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王洪涛 投资管理委员会风控委员 王江平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 张国强 上述人员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的运作会面临来自市场、管理、操作以及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稳健经营,最大程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控制体系 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督察长及总经理,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监督机制。 公司遵照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公司特性和规模的健全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互相监督制衡;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风险识别。公司采用以自下而上的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流程分析方法来识别和确定风险。自上而下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公司根据总体风险控制的需要,将风险分解到各个部门及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使风险在各个部门和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被识别和确认。自下而上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方法:各部门对工作流程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识别,并确认风险可能对其它部门和公司整体造成的影响。 (2)风险评估。公司在风险识别和确认后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量化或非量化的关键风险指标和关键业绩指标对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成因、风险级别、关键控制点以及责任人等,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 3、主要控制制度 公司的各主要业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建立了岗位责任制职,制定了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1)基金投资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投资限制政策等;投资总监是公司投资业务的直接负责人,对总经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授权内对基金经理再授权;基金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2)制定严格的决策流程,集中交易室对基金经理的决定是否违反决策流程,是否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负有审核责任,对基金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的指令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指令有责任拒绝执行,同时向投资管理部经理和投资总监汇报;投资总监、研究开发部和监察部对基金经理的决策都可以进行实时监控。 3)建立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对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分解,交易指令执行根据标准化的模板将决策记录在案并传达给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复核基金经理投资指令无误,再将该指令编制成具体的交易计划,执行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回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及时跟踪和复核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的结果。 4)事先对电脑系统进行设置,使交易员未有交易指令时,无法下达任何买卖委托单;交易员接到经过分解下达的交易指令后,价或量任何一项超过指令的买卖委托单无法发出。通过电脑系统的设置,杜绝出现自卖自买、反向对敲等违规指令。 5)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有权对整个指令执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若发现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可立即中止,并责令其检查改正,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并随时接受监察稽核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 (2)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增加公司资金积累,妥善处理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关系,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财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组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方面的综合反映、监督、控制和协调及经营成果的计算和分配;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与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考核;负责公司营运资金的调拨并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公司发展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和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监察稽核部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5层 直销咨询电话:(010)82253398 传 真:(010)82253378 联系人:刘妮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行长:马蔚华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3195050 客服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3)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客服中心电话:95558 电话:(010)6554425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2588(上海地区),800-820-688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108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27 联系人:黄健 (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艳 (9)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A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吴晋安 电话:(0351)86867603 传真:(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郭京华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1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袁红彬 (13)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8-1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108号8-12层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联系电话: 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龚晓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杨军智 电话: (010)82028888 传真: (010)82553396 客户服务专线: (010)8225189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涛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 黄伟民、刘伟宁 联系人: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王玮 联系人:杨振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